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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规划国土发〔2018〕34号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29日

关于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中的规划建设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总体部署,以及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健全城市管理体制,创新城市治理方式,推动精治、共治、法治建设,切实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同时落实人口规模、建设规模“双减双控”,提升首都功能,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现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一、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具体工作全部向区级层面下放。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范围内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以区为单位摸清底数,按照“区域总量平衡、动态零增长”的要求和“户数不增加、群众无矛盾”的原则,综合考虑改善人居环境、地区补短板、城市品质提升、地区环境改善的因素,合理拓展老旧小区整治工作试点范围,并及时总结有益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加强社区综合治理,试点由街道办事处作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组织和实施的主体,推进老旧小区现状评估、方案制定、设计完善、建设施工、监督管理、运营维护、权籍登记等工作,提升建成小区公共服务水平和人居环境品质。

  三、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实施的内容包括: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适量完善停车设施、电梯设施,新建、改造的社区管理、养老、助残、医疗、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非经营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不满足抗震加固要求、采取就地重置的方式进行整体改造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等。

  四、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管,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参与城市治理。试点街道办事处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流程和公众参与方式,根据群众意愿合理确定试点,结合群众实际需求确定建设内容,发动群众参与制定新建和改造实施方案,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和管理;实施中还应妥善处理群众关系,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依靠群众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五、按照服务公众、改善民生、保障权益、权责统一的原则,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在不损害周边群众权益,同时确保满足日照、安全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直接组织实施,不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六、规划国土、建设、消防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事前事中服务指导”和“事后评估监督”,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消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招投标、产权办理等手续,并负责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经验总结,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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