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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简易住宅楼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12〕18号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推进我市现存的882栋简易住宅楼改造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快简易住宅楼改造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简易住宅楼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推进我市现存的882栋简易住宅楼改造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2〕3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简易住宅楼,是指上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中期建设的一批低标准住宅楼,多为2至3层砖混结构,其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为20年,没有专用厨房和卫生间。大多采用外廊式结构设计,墙体采用空斗墙(立砖空心砌法)或大型炉渣砌块;楼板承载能力低,部分屋面板为钢筋混凝土薄板;房屋未进行抗震设防。

  二、简易住宅楼改造工作由各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主体负责具体落实;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

  三、已纳入征收范围、旧城人口疏解范围和危改区域内的简易住宅楼改造,由原实施主体实施,具体改造流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余简易住宅楼,由属地区人民政府与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有相应开发资质的市、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具体改造流程可以参照以下程序执行。

  四、各相关区结合辖区实际,按照一事一议、一楼一策的原则,制定简易住宅楼改造计划,明确简易住宅楼的改造及安置方案、资金平衡方案、安置房产权性质、剩余住宅性质及分配方式、年度改造计划及总体完成时间等,并报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由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进行逐一核准,并按楼栋下发核准文件。

  五、除因规划条件限制外,简易住宅楼原则上采用原址重建的方式改造。考虑资金平衡的因素,可以适当增加建筑规模。

  原址重建的房屋,房屋产权性质不变;新增的居住用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其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回购,新增房源应当公开配租配售。

  六、改造工程的实施主体办理立项核准文件时,应当提供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出具的确认意见、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有效的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七、改造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新建小区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按照新建小区方案审查事项的办理标准办理。

  设计方案应当由实施主体征求居民意见后确定。不满足建筑间距和建筑日照要求的,不得作为居住用房使用。

  八、简易住宅楼占用的土地属于国有非住宅用地的,原则上可以变更为居住用地,并根据具体实施方式,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

  九、简易住宅楼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不明晰的,由属地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对现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进行认定后,再实施改造。

  十、简易住宅楼改造涉及的立项、土地使用、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均由属地区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审批速度,参照绿通建设项目标准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本市简易住宅楼改造前,应当做好居民安置工作。具体的安置对象为,在简易住宅楼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安置的基本原则是就地安置、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鼓励异地安置。

  具体安置办法由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备案。

  十二、简易住宅楼改造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标时限可以参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2〕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简易住宅楼改造后房屋的产权登记,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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