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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现将重新修订的《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我县城乡建设与管理秩序,确保《延庆新城规划(2005—2020)》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实施,落实“县景合一”构想、有序建设“绿色北京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庆县行政区域内对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一)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二)乡村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村民住宅。

  第三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坚持控制新生与逐步拆除旧有并进;坚持政府监管关口前置与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相结合;坚持教育自拆为主、依法强拆为辅;坚持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新农村建设、环境整治相结合;坚持属地责任、主管责任、监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措施时,应遵循依法确认、程序合法、确保安全的原则,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主管副县长和相关县级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正职担任。

  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全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目标;部署全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任务;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城管大队长兼任,副主任由规划、国土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由延庆规划分局、延庆国土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城管大队组成,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公安局视情况参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和检查全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关工作制度、机制、程序和措施;建立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台帐;负责组织大型强制拆除工作;协调解决联动工作配合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和通报信息;负责对各执法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负责提请县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干部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延庆国土分局负责县域内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负责查处县域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负责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手段,监管农村集体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建立乡村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移送(交)土地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对城市(乡镇域)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对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延庆规划分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查处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并进入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决定,并函告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程序做好违法建设认定工作。

  延庆规划分局应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规划申报事项。

  第九条 县城管大队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对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等决定,城镇建设工程已经取得部分规划同意意见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文件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作为县政府责成的执行主体,负责对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第十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发现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加强监管;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制止和报告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县水务局负责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县文委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查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延庆公路分局负责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相关执法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负责对现状及规划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二)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做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三)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应组织协调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及强制拆除工作;

  (四)国土所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向延庆国土分局和乡镇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乡镇政府所属规划、建设机构应与国土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规划、建设工作;

  (五)加强对农村建房的管理和引导,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其开展日常巡查,曝光并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六)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经核实确定为违法建设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公安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七)定期向县政府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八)对于规划非建设用地不得签订任何建设合同,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配合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一)县公安消防支队、县民防局、县环保局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和验收手续;

  (二)延庆工商分局、县文委、县卫生局、延庆国税局、延庆地税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未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

  (三)县公安局应当做好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保障工作和强制执行现场的治安维护工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处理;

  (四)县安全监管局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县农业局负责组织设施农业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工作,收回违法、违规涉农用地项目的政策资金,并配合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查处。对利用农用地变相建设住宅、商店、餐饮等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类建筑物,以及违反标准建设农业生产辅助设施涉及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及时函告所在地乡镇政府,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县市政市容委、县水务局负责对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水、供气和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七)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进行效能监察、督查,对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拆除违法建设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监察和督查意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县信访办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群众来信来访的协调疏导和信访事项的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配合城管、规划以及国土等部门做好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第十九条 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和龙庆峡管理处应落实巡查责任,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配合县城管执法部门做好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宣传和社会监督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中心、县新闻中心等部门应当加大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并积极配合各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对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相关业务报装申请时,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审批(许可)手续和房屋产权证明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已经提供服务的,应予停止。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三级巡查发现”工作机制。

  (一)村、社区日巡查机制。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建立以村(社区)为单位的日巡查监控机制,落实巡查责任,依法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巡查机制。建立专兼职巡查员队伍,坚持每周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至少一次全面巡查。每月底将本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各执法部门不定期巡查机制。各执法部门建立动态巡查制度,根据各自职能不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形成部门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高效顺畅的长效管理机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网格化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三级制止”工作机制。

  (一)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依约”制止,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依据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制止村(社区)内违法建设,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制止,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宣传政策,坚持依法履行法律程序和思想教育工作同步进行的原则予以制止。

  (三)县级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抬头趋势。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三级拆除”工作机制。

  (一)村和社区依据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争取当事人自拆或由违法建设人提出帮拆。

  (二)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拆除。充分发挥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依法对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三)县级联合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对于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实施拆除确有困难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实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发现或者接到违法建设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当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执法部门。

  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的执法部门应当遵照本部门法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

  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当在处理决定做出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互相移送的案件,应当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台帐,并全程进行督察督办。

  第二十七条 建立案件查处工作牵头协调负责制。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由其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凡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由延庆国土分局牵头协调;不涉及违法用地,而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延庆规划分局牵头协调;涉及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物业和房屋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协调。

  第二十八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执法部门每月底,将本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统计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实施领导小组“月拉练检查”和“季联席会商”工作机制。每月牵头组织延庆国土分局、延庆规划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城管大队、县文明办、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对全县各单位违法建设拆除情况进行拉练检查,并向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暨县长办公会汇报全县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一般情况下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三十条 建立预警约谈工作机制。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及制止和查处的有关情况,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预警约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延庆规划分局、延庆国土分局、县城管大队和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 行政监察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管辖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行政问责: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对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未完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书”年度目标任务或者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未建立以村为单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监控机制,或者未按照巡查责任开展日常巡查;

  (三)未建立投诉举报受理登记档案和巡查机制,致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

  (四)对本管辖区域内新建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不组织查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六)接到报告、投诉或举报未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或者调查核实未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七)未按期落实县政府或者监察、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的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八)瞒报、谎报从而导致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制止;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受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负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职责的各执法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行政问责: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对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瞒报、谎报、拒报从而导致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能得到及时发现查处;

  (二)未落实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规定,致使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三)未建立举报受理登记档案和巡查机制,致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

  (四)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未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或经调查核实未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五)接到领导批示件没有及时到现场调查取证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反馈和答复;

  (六)对应当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予处理或不作出处理决定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重大事件发生;

  (七)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应强制执行的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期限强制执行或未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八)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行为;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受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核发相关许可证照、验收或登记手续的,进行行政问责: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对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未要求申请人出具经营场所的规划许可文件,而私自为其接通市政公用设施提供服务的,由其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本地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负有控制责任的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领导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党纪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未按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求落实巡查责任、开展日常巡查;

  (二)本地区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出租、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兴建违法建设严重;

  (三)对本地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制止、不报告、不按上级指示进行拆除或者设置障碍、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四)在未依法取得农业主管部门设施农业项目许可文件和建设工程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许可文件的情况下,与单位、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违规签订将一般农田、建设用地、公共用地等用于各类建设的合同。

  第三十七条 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年度内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累计达到5亩以上的,对负有责任的行政主要领导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主管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一律给予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在查处违法建设中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或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二)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出租、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居住类建设,或者参与违法居住类建设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理。主动整改或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及时拆除违法建设的可依法从轻处理;

  (四)失职、渎职等其它行为。

  第三十九条 县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违法建设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每季度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情况,办公室向县纪委、县监察局提供违法建设情况。县纪委、县监察局向县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对禁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干部,组织部门不予提拔任用。

  第四十条 将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各成员单位对本单位内部进行自查,对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出现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一票否决,不得评优评先。

  具体考核评价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相关内容拟定,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延政发〔2010〕48号)同时废止。具体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追责程序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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