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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

宜春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7    

 

宜春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34号)精神,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2018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

二、实施范围

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接园区: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新型工业化示范产业基地、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及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二)鼓励支持原则

凡在2020年年底前实施搬迁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帮助搬迁改造企业向上申报争取国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建设基金等,并享受相关的财税支持政策。

(三)依法依规原则

城镇人口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既不能就地改造达标、又拒不搬迁的,一律依法依规强制关闭。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8年4至5月)

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立足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在组织开展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本地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及摸底评估情况一并于2018年5月底前报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负责,2018年5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阶段(2018年6月—2020年12月)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搬迁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一企一策”的具体搬迁措施,各搬迁改造企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和措施。按照“项目化、时间表、责任人”的要求,将每家退出企业的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员。(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申报国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建设基金(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负责)。企业按政府规划进行搬迁改造,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优惠政策。(市地税局负责)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规模和时序,优先报省国土资源厅争取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省里无法安排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市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新设立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成立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工信委,人员由工信、安监部门组成。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要加强协调,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保安全稳定。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搬迁改造企业要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搬迁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积极帮助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或创业。

(三)明确工作职责。市、县两级工信、安监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县两级工信、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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