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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

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7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市容环境整洁、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2)城工字284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秀江街道、化成街道、官园街道、金园街道、湛郎街道、灵泉街道、凤凰街道、珠泉街道、下浦街道、新康府街道、三阳镇、湖田镇、渥江镇、南庙镇、洪江镇、温汤镇(含明月大道两侧范围)行政区域,以及芦村镇、新田镇、西村镇部分行政村)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城区道路、桥涵、道路照明、绿化、供排水、供气、环卫、强弱电等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挖掘等活动以及相关的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市政工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心城区的市政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工程招投标及管理工作,做到统一安排,有计划组织施工。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须注明项目完成时限,确保项目在最短时间内完工。

  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市政工程,依法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招标单位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范围、面积。

  第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统一维护。

  第二章施工许可

  第七条市政工程的建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代建单位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施工条件并取得市行政审批部门施工许可核准后方可开工。

  因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规划、交警、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踏勘。符合施工条件并取得市行政审批部门施工许可核准后方可开工。

  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将通过审批名单同步抄送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文明安全施工

  第八条对已取得审批许可的项目,在道路挖掘施工前,要对施工原因、施工单位、责任人、监督电话、施工时限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交通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施工期限长的道路挖掘,须编制交通疏导方案。

  公示牌内容:工程名称、工程概况、规划方案、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扬尘防治监督责任人(联系电话)、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项目负责人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

  公示牌规格:长80cm×宽50cm。

  公示牌版面:白底黑字。

  公示牌材质:能长期保留,内容清晰准确。

  公示牌设置期限:工程开工至竣工,施工期间须根据施工路段调整公示位置且不得损毁。

  第九条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设置分隔设施。分隔设施应符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

  第十条过往行人和车辆密集的路桥施工时,建设单位要与交管部门协商制定交通示意图,并做好公示与交通疏导,交通疏导距离一般不少于50米。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因施工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应设置安全的便道、便桥,施工中产生的沟、井、槽、坑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如遇恶劣天气应设专人值班,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半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预留保证通行的车行道和人行道。

  第十一条施工场地应当规范设置围挡,采取抑尘措施,防止泥浆外漏。施工现场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划分物料堆放区。施工用料应当采用预拌材料,现场不得堆放沙石、灰土类施工物料,开挖产生的泥土需要回填的要及时覆盖,回填后及时清洗地面。工程弃土应当及时清运。禁止在施工区域外堆放施工物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公共设施的保护,减少因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造成的污染。施工现场要设专职的清扫保洁人员,每天定时对易产生粉尘的施工路面采取洒水、喷雾压尘抑尘等措施。禁止在中心城区以内的施工现场消解生石灰、拌石灰土或其它能造成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活动。

  第十三条工地夜间施工应具备满足施工和出行需要的良好照明。车行道和人行道应按规定设置警示灯,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第十四条管线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地下工程施工及地下管线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因施工需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告供水、供电、供气、交警等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提前告知沿线单位及居民,以减少影响和损失。

  第十六条市政工程施工应当控制使用强噪声、强振动的施工机具。22时以后禁止使用电锯、电刨、混凝土振捣器等强噪声施工机具。如确因工期或施工技术要求需要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须会同施工单位告知周边单位、居民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要有临时沉淀、排放施工用水设施和防汛措施,保证施工工地及临时人行、车行道路排水通畅、不积泥水。禁止随意排放污水或工程废水;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在定额工期或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对严重影响交通和环境的路段或施工环节,要做到精心组织,统一协调,边施工边清理,最大限度地缓解交通和减少污染。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前,清理工地及周围环境,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二十条遇到抢修和应急处理,需开挖路面时,先抢修开挖,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遇到不可抗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相应开挖手续可顺延。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挖掘等市政建设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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