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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宜春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地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新征地补偿标准内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变相降低征地补偿标准,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落实,在用地报批时,按照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得低于6000元的标准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管资金账户。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新、老标准的衔接解释工作,防止因新、老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依法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三、征地补偿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市发改、财政、监察、国土资源、信访、人社、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指导各地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此次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为最低补偿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1.宜春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2.宜春市县(市、区)分区域征地补偿标准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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