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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411


宜春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

实 施 方 案

 

为加快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推动农贸市场管理上水平,优化农贸市场购物环境,满足市民消费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分批进行标准化建设(改造)。现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改造)标准

按照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经过建设(改造)的农贸市场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硬件要求

1.市场总体布局合理,人流、物流出入分开,通道宽敞;

2.市场地面铺设防水、防滑、易清洗、易干燥的材料,保持地面整洁干净;

3.市场分类合理,摊位整齐规范,适应各类商品经营需要;家禽摊位相对独立,现场宰杀家禽应有独立的工作间并设有流水冲刷装置;熟食及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对集中,有封闭隔离设施、更衣及洗手消毒装置和温度控制设施,符合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要求;有独立的水产品销售区;

4.市场内采光、通风良好,供水供电系统完备,给排水通畅,不积水、无异味,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公厕;

5.市场的服务台、投诉台、公平秤、检测间、指示牌、垃圾箱等附属设施齐全;

6.市场的治安消防设施完备,配备消防器材,符合消防规范,并有专人管理;为便于加强管理,市场应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

7.市场周边消防车道符合规范要求,停车场地设置合理。

(二)软件要求

1.市场应设置专门的管理办公室,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满足日常管理及服务需要;受理投诉、索赔,调解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配备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本设施;

2.市场应在出入口设立导购图、消防疏散示意图、管理制度、快速检测公示宣传栏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便民服务区域,有配钥匙、小家电维修等档口;

3.市场应建立完善服务公示、经营秩序、环境卫生、档案管理等制度;

4.市场应配备食品安全检测间及相关设备,每天抽检部分农产品,并将抽检结果当天公示;

5.市场应配备电子显示屏,公示相关信息;每个摊位上方应设置招牌,内容包括:摊位编号、销售企业(个人)名称、所销售的农产品产地或来源地等;

6.市场应按照1000平方米经营面积配置12名专职保洁员,营业时间内随时保洁,确保通道、卫生间等公共场地清洁。

(三)设计要求

按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形象设计要求,进行市场形象建设(改造)。

二、建设(改造)对象和时间

2013年,在中心城区选择一批农贸市场列为第一批建设(改造)对象。列入2013年标准化建设(改造)的农贸市场在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11月份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建设(改造)市场所需资金,采取项目建设(改造)业主自筹和市、区两级政府配套补助相结合的方式。项目建设(改造)业主按照本方案的建设(改造)标准,编制项目建设(改造)工程预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核准,市财政承担预算总额的50%,项目所在区财政承担预算总额的20%,项目建设(改造)业主承担预算总额的30%

项目建设(改造)业主与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建设(改造)协议,工程正式开工后,由市、区财政将配套补助资金拨付到市财政基建专户,再由市财政按进度、按比例拨付(完成总工程量的50%,拨付配套补助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决算,以决算总额为准确定配套补助金额,留下配套补助的10%作为项目建设(改造)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如无质量等问题,再拨付到位),其余部分全部拨付给项目建设(改造)业主。

四、验收流程

1.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建设(改造)业主在工程竣工后,向所在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审核材料及初验。区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改造)业主上报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并进行实地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交验收申请。

3.组织验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通过听取汇报、现场察看、核对资料、咨询提问等方式,按本方案提出的建设(改造)标准进行验收。

4.公示。项目验收后,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将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相关部门职责

1.市服务业发展办:牵头组织实施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工作,拟定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提供市场建设(改造)形象设计,核定项目配套补助资金,与项目建设(改造)业主签订市场建设(改造)协议,督促市场建设(改造)进度,制定验收办法,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市场管理到位。

2.袁州区、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具体负责辖区内市场建设(改造)工作,制定辖区内市场建设(改造)具体工作方案、工作进度和工作计划,与项目建设(改造)业主签订市场建设(改造)协议,并负责施工的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3.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对标准化农贸市场进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4.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工程的报批,参与审定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配套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参与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竣工验收工作。

6.市城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在市场附近设置临时摊点,加强对市场周边秩序的管理整治,取缔占道经营、乱摆摊点行为,提供给排水便利,方便居民生活和市场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7.市卫生局:负责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技术服务。

8.市农业局:负责指导标准化农贸市场食品检测室建设。

9.市公安局:负责市场建设(改造)期间的治安管理,加强对市场周边交通秩序的管理。

10.市消防支队:负责对市场建设(改造)的消防监督检查,参与建设(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建设(改造)要求

1.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期间,项目建设(改造)业主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项目建设(改造)设计方案需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定后,方可施工。

2.项目建设(改造)业主要严格执行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的有关标准,施工期间尽量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做到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全程驻场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3.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配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建设(改造)业主要按规定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积极配合验收小组对项目建设(改造)的验收和资金核查工作。工程竣工后,市、区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期间,袁州区政府、三区管委会要妥善解决原农贸市场内经营户的过渡经营,确保既可进行对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又能保障周边市民的购物供应。

5.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后,原摊位、店面等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允许提高租金。在建设(改造)中腾出的部分空间用于建设与农贸市场配套的小型超市,由项目建设(改造)业主招租,弥补业主在建设(改造)中投入的资金。

6.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将市场周边改造成店铺,以经营干货等为主,店铺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原农贸市场经营者。

7.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项目建设(改造)业主按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改造,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争取各方支持,确保如期完成市场建设(改造)。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建设(改造)立项、审批等手续过程中,要大力支持,开通“绿色通道”,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8.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由项目建设(改造)业主负责组织实施,袁州区政府、“三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本辖区内市场建设(改造)第一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科室)为市场建设(改造)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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