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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意见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办证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住房登记发证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凡2007年2月14日前在中心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所建并已竣工的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和法院裁定拍卖的房屋,只要“质量合格、手续合法、现状合规”,可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处理:
1、对个人购买的商品房,该商品房开发商还在正常经营的,由开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再办理产权证;该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或未正常经营的,由政府先发放出让产权证,只收工本费,并保留追缴有关责任主体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权力。
2、集资房、房改房按原土地取得方式办理产权证的,只收工本费;若要求由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可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产权证。
3、安置房按原土地性质办理产权证的,只收取工本费;需转为商品房的,补交建设规费和税金,并按土地评估价补交出让金。
4、划地自建安置房,按集体用地性质办理划拨产权证;符合城市规划,需转为商品房住房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出让产权证;超层和超面积建设的不予办理产权证。
5、违法建设不予办理产权证。
(四)对整栋楼房,住户不统一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允许根据住户需要,申请一户,办理一户。
(五)凡是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开发企业,由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其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在未解决遗留问题前不得在宜春市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业务。
 
 
 
二O一O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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