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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4月23日

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措施,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要。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行政复议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实现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美丽宜春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实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市、县两级政府各设一个行政复议机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均由同级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一个窗口”承办,建设一支稳定、专业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制定一套高效、便民、规范的行政复议办案规则,逐步实现行政复议的专业化、高效化。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全面启动县(市、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并在2018年年底前全部到位。

三、主要内容

(一)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

设立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代表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市、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的构成和人数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内部设置和职能配置由各地自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政府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决定、决议精神,研究行政复议工作的体制、机制及制度建设等重要问题;负责集中承办以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承办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负责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

(二)集中行政复议工作职责

以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办理。以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办理。通过整合市、县两级行政复议资源,完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和制度,实现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统一送达。

1.统一受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按照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后的案件管辖权,引导申请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或直接转交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人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交有关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

2.统一审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不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但应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统一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加盖人民政府印章或者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印章。

4.统一送达。行政复议决定由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应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办理。

(三)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

1.完善受理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告知制度,履行行政复议告知义务,行政决定文书要按照改革要求,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要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咨询、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

2.加强规范化建设。优化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制定立案审查分离、调查取证、听证质证、集体讨论、错案追究、案件回访、监督考核、卷宗归档等各个具体环节的制度,促进办案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3.健全审理机制。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制度,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群众参与复议工作,引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推进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复议。

4.健全调解和解与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案件受理前行政争议调解机制,引导申请人自愿选择行政调解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大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调解力度,注重运用调解的办法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调解、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行政复议机构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日常沟通和信息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协商和文书送达等机制。

5.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指导被申请人正确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将有关材料转送监察机关处理,切实增强行政复议的纠错和规范功能。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8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会同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围绕行政复议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方向等进行调研,明确行政复议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措施,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以政府文件印发。

(二)前期筹备阶段(2018年9月底前)。根据工作方案,部署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设立相应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加强人员培训,配置场所、设备等硬件;建立工作机制和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交接时间,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年底前)。实施行政复议案件统一办理,规范办理程序,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努力使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明确任务和责任人员,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完成任务。

(二)建立健全队伍。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在现有的机构和编制总量内,通过划转、调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等方式,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确保行政复议职责集中与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相匹配,确保改革推进与能力提升相协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职责集中后工作力量不够的问题。加强行政复议业务学习培训和交流,推动培训常态化、制度化。

(三)提供基础保障。各地要为行政复议委员会配备一定数量的办公用房和接待室、听证审理室、调解室、档案室等功能用房,以及监控、摄像、电脑、打印设备等配套设施。外出实地调查取证用车纳入公务用车保障范围。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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