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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

四平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四平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四平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建厅 吉林省农委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5〕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为全市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工作任务
  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查清我市农村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情况,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籍调查工作,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数据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
  (一)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籍调查。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地籍调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全面开展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调查。协同住建、农业等部门,以确权登记为主线,兼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完善宅基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并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对已经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调整工作计划,完善实施方案,增加补充调查任务。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中,以化解矛盾为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应发尽发为目标,从实际现状出发,尽快制定或调整工作计划。为保证工作有序推进,各地可先行选择1-2个乡镇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2015年7月底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各地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统筹考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建设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通过整合数据库,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落实主体责任和保障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基础工作,主动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财政、住建、农业、林业、畜牧、农经部门要密切配合、给予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社会热点和信访高危点。既要尊重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状况。按照试点先行的思路,选定具有代表性的村镇进行试点,摸索经验、稳步推进。涉及权属争议的,要积极化解矛盾,及时处理;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登记备案。同时,要做好工作人员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确保实事求是调查核实,依法依规登记发证,规范有序开展工作。
  (三)保证质量,有序推进。各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制定监管措施,探索建立监理制度,指派专人跟踪指导,检查监督,做到全程质量监管,确保调查真实可靠、测绘数据准确无误、登记发证实事求是,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5年1月-2015年5月)。
  1. 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任务、计划、措施及时间节点要求。实施方案要于2015年6月底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 开展业务培训。市级负责培训指导各地技术负责人和骨干,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会同住建部门组织对乡镇、村、街道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 准备资料仪器。主要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近期航片、村镇规划、测量控制点等确权登记发证必备资料。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全站仪、GPS接收机、绘图仪、打印机、钢尺以及交通工具等。
  4. 做好宣传动员。各地要按照土地总登记要求,在当地主流媒体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所在地发布公告,并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有关政策法规,使之家喻户晓,主动配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二)实施阶段(2015年6月-2017年6月)。
  1. 确定作业单位。各地应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及时组织项目招投标,确定作业单位。
  2. 收集相关资料。各地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作业单位,收集整理土地、房产权属来源、测绘、规划等相关资料。
  3. 制作工作底图。充分利用村庄规划地形图、数字城市(县域)大比例尺地形图、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制作地籍调查工作底图。地籍图比例尺统一采用1:500。
  4. 地籍和房屋调查。尚未开展地籍调查或地籍调查成果无法满足需要的地区,按照地籍总调查模式开展地籍和房屋调查。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低精度成果和已发生变化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更新,并开展房屋补充调查。
  各地要根据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在满足地籍管理和登记发证需求前提下,采用符合本地实际的方法开展地籍调查。原则上采用解析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坐标系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要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调查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房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房产测绘工作。
  5. 确权登记发证。在地籍和房屋调查时,国土资源部门应主动发放登记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结束后,对未登记发证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时进行公布。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可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等材料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权属登记。登记机构在受理权属登记申请后,30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并核发权属证书。
    6. 信息化管理应用。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基础上,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和《吉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登记技术细则(试行)》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包含图形、属性、历史档案等信息的农村地籍数据库,并与城镇地籍数据库衔接,形成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成果。农村地籍数据库建设,要满足相关部门共享应用的需要,实现数据库存储格式标准化无损转换。要运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实现土地登记业务与地籍数据库空间数据的联动,做到“登记一宗、入库一宗”,并建立成果更新机制,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维护土地登记成果的权威性。要做好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衔接,满足国家对数据汇交和省、市、县3级互联互通及相关信息查询要求。
  7. 工作进度要求。2015年年底前,完成农村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的比例不低于60%,同步开展检查验收、确权登记发证和数据库建设。
  2016年年底前,完成农村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的比例要达到100%,成果入库率达到100%,登记发证应发尽发;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建设,同步开展登记成果的检查验收。
  8. 检查验收。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采用“县级自查、市级检查验收、省级抽查”方法进行。按照年度完成情况实行分阶段检查验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于2016年1月份对上一年完成行政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申请市级检查验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一年完成自查的行政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组织检查验收,形成年度检查验收报告。2017年5月底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申请市级检查总验收;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申请省级抽查。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为保证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四平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魏启生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健雄 市政府副秘书长
  史奎春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刘同明 市住建局局长
  高铁成 市财政局局长
  张志勇 市农委主任
  王宪国 市林业局局长
    刘景波 市畜牧局局长
  张志华 市农经局局长
  杨国锋 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史奎春兼任,副主任由杨国锋兼任。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住建部门参与、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抓好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要重点督导,限期整改。
  (二)技术保障。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吉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登记技术细则(试行)》要求,做好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技术骨干、乡镇所(站)人员的作用,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工作。为保障工作质量和进度,各地要通过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作业单位,选择具有调查测绘资质的单位,提高技术水平,保障科学有序、优质高效的完成任务。
  (三)落实经费。各地要切实保障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对于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要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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