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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

四平市征收地块管理制度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四平市征收地块管理制度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平台公司:

  《四平市征收地块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征收地块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征收地块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四平市土地收储管理办法》《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暂行规定》《四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征收地块的管理。

  二、本制度所称的征收地块管理是指征收项目从征收开始至清场验收合格期间的管理。

  三、遵循“谁征收、谁监管”的原则,各区、各开发区负责对未完成征收地块的管理工作,并由相应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已经完成征收并清场验收合格的地块,由各区、各开发区按照《四平市土地收储管理办法》移交。

  五、各区、各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负责以下事项:

  (一)各区、各开发区受征收项目单位的委托,负责按法定程序处理残值;征收项目单位也可自行按法定程序处理残值。残值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禁止将拟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拆除工程应由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与审查。

  各区、各开发区受征收项目单位的委托,负责按法定程序组织建筑垃圾清运;征收项目单位也可自行按法定程序组织建筑垃圾清运。建筑垃圾清运工程应由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与审查。垃圾清运应配备清运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清运车辆应采取覆盖方式运输。所涉及的费用由征收项目单位出资,并计入土地整理成本。如各区、各开发区组织建筑垃圾清运,需做出预算,征收项目单位应按照预算费用提前支付,最终清运费用以财政部门评价审查结果为准,多退少补。

  各区、各开发区或征收项目单位确定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后,应及时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处罚。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1. 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抑制拆除现场一般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各征收现场拆除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拆除工程施工前的备案工作。

  拆除施工单位要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具体备案需报送的资料如下: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 暂时负责监督管理拆除施工单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及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要求进行施工。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启动红色预警时,停止室外施工作业。督促拆除施工单位及时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扬尘管控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案件移交。待“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后,由具有相关管理权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负责征收地块及拆除现场的扬尘污染的处罚工作,有效防止房屋拆除施工和残土清运产生的扬尘污染。

  负责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扬尘管控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负责对建筑垃圾清运单位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冲洗、运出工地的建筑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覆盖方式运输,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负责对未完成征收的地块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未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各区、各开发区受项目单位的委托负责征收现场设置围挡等,征收项目单位也可自行设置围挡等。围挡应当使用金属或硬质板材材料,严禁使用各类砌筑墙体。主要路段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张贴公益广告宣传画。负责征收期间的铲土归方,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堆方高度必须低于围挡高度。围挡、铲土归方、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及广告宣传画所涉及的费用由征收项目单位负责出资,并计入土地整理成本。如各区、各开发区设置围挡、铲土归方、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及广告宣传画所涉及的费用,需做出预算,征收项目单位应按照预算费用提前支付设置围挡的费用,最终围挡、铲土归方、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及广告宣传画的费用以财政部门评价审查结果为准,多退少补。

  (五)各区、各开发区受征收项目单位的委托对未完成征收的地块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征收项目单位也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所涉及的费用由征收项目单位负责出资,并计入土地整理成本。如各区、各开发区负责对未完成征收的地块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所涉及的费用,需做出预算,征收项目单位应按照预算费用提前支付,最终费用以财政部门评价审查结果为准,多退少补。

  (六)各区、各开发区应加强对尚未完成征收的项目地块监管工作,政府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发现在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种植的花木树苗、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告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移栽和处理,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发现违法建设,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及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发现集体土地上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其他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及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负责调查、认定、处理。

  六、拆除工程需要临时占道的,拆除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审批手续。经同意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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