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5601075665

热门TAG标签:

四平

四平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农村土地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有序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的核心要义,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为主线,以平等保护“三权”为目标,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积极探索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有效实现形式,优化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坚守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能动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根本制度,不能减少耕地面积,不能削弱粮食生产能力,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坚持积极稳妥。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历史耐心,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不操之过急,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鼓励进行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符合实际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三、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明确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在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中,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农村集体发包、调整、收回、变更承包地等涉及农村土地重大事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完善民主议事程序和机制,保障集体成员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已经占用的,要依法处理。建立土地调查制度,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

  四、切实保护和稳定农户承包权 

  (一)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家庭承包的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也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

  (二)维护承包农户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探索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自行开展试点。(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中级法院)

  (三)强化征地补偿管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坚持民主公开,依法保障集体成员正确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留归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用严格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和挥霍浪费,确保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

   五、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 

  (一)依法维护经营主体权利。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促进土地经营权功能更好实现,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中级法院)

  (二)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利益。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流转合同未到期的,经营主体有权获得损失赔偿。土地经营权流转期内,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原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权,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经营权流转合同行使合法权利。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

  (三)着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需求开发保险产品,提高保障水平,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经营风险。开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建立省、市、县三级经营主体示范名录,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探索开展经营主体动态监测工作。总结完善推广农户与经营主体之间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大对进城务工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支持力度。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承包农户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流转,或“互换并地”“化零为整”,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为经营主体提供多元化服务。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土地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提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

  (五)完善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发挥农村土地流转(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作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县两级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仲裁基础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委员会,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明确调解、仲裁人员补贴,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效维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人社局)

  (六)做好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断深化,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证直贷模式。鼓励地方政府设立风险补偿金,防范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探索开展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棚室所有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提高从事棚膜经济的农户尤其是新型经营主体融资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七)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管理。支持工商资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创办农民合作社、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产业链合理分工、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共同致富。按照《吉林省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实施分级备案制度,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背监管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

  六、推进“三权分置”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要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层层分解任务,创造保障条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机构、人员、经费等困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创新探索模式。要开展土地流转现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情况、适度规模发展等情况的全面调查。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围绕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开展调研,提出加快推进提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的具体办法,挖掘总结典型经验,由点带面,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速度。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探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具体形式。

  (三)完善扶持政策。“三权分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加快完善有关政策,协同推进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依托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融合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生动形象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稳步推进“三权分置”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加强干部培训,深刻领会“三权分置”精神实质,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五)建立督导机制。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及侵害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督促各项任务落实,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友情提示:各个地方拆迁标准不同,拆迁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拆迁律师服务电话15601075665,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c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四平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http://www.yuanbocq.com/siping/20190101/4136.html

Copyright © 2014-2018 yuanbocq.com. 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3982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