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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

四平市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
改造安置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七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
  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缩短回迁安置周期,改进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住房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稳步推进。通过政府主导,搭建沟通服务平台,政府各部门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实现供需平衡统一。
  (二)自愿参与,自主选择。实施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房源,要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采取让群众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三)公开透明,公平操作。安置程序公开,安置房源及价格公开,阳光操作、公平操作。
  (四)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房源数量和回迁安置需求情况,采取一地一价,不同区位、不同项目区别化操作,分类实施。
  二、实施方式
  以搭建平台购买存量商品房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为主,以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为辅。
  三、房源筹集
  (一)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市区商品房房源筹集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选择、价格确定等工作。
  (二)购买市区建设单位的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由市棚改办组织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房源信息统一纳入市棚改办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棚改办提交下列资料:
  1. 供房意向书;
  2. 房源信息表,载明房屋的位置、户型及套数、装饰装修标准、销售价格、优惠条件等信息;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4. 市棚改办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房源选择
  (一)市棚改办组织对市区建设单位提供的商品房进行初审,组织对初审合格的商品房项目的开发成本和市场价格测算、评估。商品房购置价格上限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3项加总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实际平均交易价格和建设单位房源信息表载明的销售价格。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且2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
  (二)政府搭建平台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市棚改办初审合格商品房的价格及数量在征收地块范围内公布,并组织被征收人与项目建设单位议定价格和签订购房意向协议,以议定价格为购买商品房结算价。
  (三)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核准采购方式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在初审合格的商品房项目中确定,以估价机构评估的商品房价格作为采购控制价上限。中标单位确定为房源供应单位,以中标价为购买商品房结算价。
  (四)市棚改办应当及时调整备案管理的房源信息。
  五、办理程序
  (一)房屋选择。
  1. 政府搭建平台购买存量商品房的,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征收地块周边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后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出具房屋购房凭证,被征收人持购房意向协议、产权调换协议、购房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征收人将购房意向协议、产权调换协议、购房凭证交给建设单位。购房款高于购房凭证价款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款低于购房凭证价款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差额部分支付给被征收人。
  2. 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的,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
  (二)资金结算。
  1. 政府搭建平台购买存量商品房的,被征收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建设单位持产权调换协议、购房凭证与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2. 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与房源供应单位所签订的购买协议约定结算。
  六、资金来源
  依据国家和省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可以打捆使用国家和省补助资金。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府或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金融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减少商品房购买的资金压力。特别是要充分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
  七、政策宣传工作
  (一)积极宣传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回迁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二)房屋征收部门要逐门逐户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消除被征收人的疑虑和对立情绪,并做好住房户型的对接工作。
  八、强化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要对实施过程全程监督管理,跟踪服务,把握好每个环节。
  (二)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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