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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天津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政府
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12月15日
  
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程序,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由其提供棚改相关服务,并根据服务情况向其支付费用。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迫切需要,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棚改市场化融资、加快推进棚改的重要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主体和范围
  (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是区县人民政府。
  (二)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市场化企业,具体条件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棚改项目实际需求确定。
  原融资平台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三)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购买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拆服务,安置房筹集,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和经营性基础设施。
  三、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程序
  (一)购买主体根据本区县棚改年度计划,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
  (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棚改工作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科学测算购买棚改服务成本,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报区县财政部门审核。
  (三)区县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债券、土地出让金支付征收成本、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审核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出具审核意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未通过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
  (四)区县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并出具相关文件。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区县,可通过市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
  (五)对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棚改项目,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六)购买主体根据确定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依法选择政府购买方式,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开展购买活动,确定实施主体。
  (七)购买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八)实施主体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九)实施主体可依据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融资,并以购买棚改服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十)实施主体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合同严格履行义务,按时完成棚改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不得违法擅自分包。购买主体加强对实施主体提供服务的跟踪监管,对服务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十一)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棚改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资金到账后,购买主体按约定向实施主体支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市国土房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棚改工作监督、指导。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本着政府主导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指导、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棚改工作的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各区县要坚持需求导向,以加快推进本地区棚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财政预算资金效益,择优遴选条件成熟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加快实施改造,确保取得实效。
  (三)积极对接,落实资金。实施主体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做好市场化融资工作,确保棚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棚改工作的部门和财政等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依法优化审批程序,支持棚改融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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