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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
  (一)严格征地主体。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是政府行为,各区必须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建设项目、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区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承担征地实施的事务性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的指导,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统一做好跨区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协调服务工作。
  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工作公开透明
  (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征地报批前,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绝确认的,不予申报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征地批准后,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做好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征地信息。
  (三)禁止违规预征地行为。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未经依法审批,不得以“预征”“征地前期工作”等名义违法征收或实际控制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占用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以“开发区园区”“新城”“示范镇”“新农村建设”等名义违法预征农村集体土地。各区人民政府要对未经依法审批、但已实施征地行为的预征地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和纠正,对违法违规预征地引发纠纷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证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四)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征地补偿,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严禁示范小城镇、示范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低于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征地。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五)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用地报批前,由申请用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足额存入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时核算,多退少补。其中,跨区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专户设立在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其余建设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专户设立在相关区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情况纳入报批建设用地审查范围。市国土房管局要做好全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监管工作。
  四、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六)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就业、留地、入股分红等多途径安置方式,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区国土资源、人力社保、农业、民政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有保障。
  (七)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外另行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并在征地报批前存入市级财政开设的被征地预存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地。
  五、完善征地工作机制,防止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发生
  (八)建立征地报批联动机制。市国土房管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审批办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联动,沟通重点项目建设立项、规划选址、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林地许可、社保审核、新上重点项目安排、动态监管、违法用地及整改查处等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用地问题,共同改进和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重点项目用地报批效率。
  (九)建立征地实施协同机制。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征地实施程序、补偿费的审核和拨付,并会同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区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纳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范围,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乡(镇)政府要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实行备案管理,监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实施相关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征地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的动态监测、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征地清理检查,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社保政策是否落实,征地信息是否公开,是否按规定落实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及征地补偿费分配是否合理等情况。对各类审计、督察及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问题,各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切实防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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