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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10月13日
 
 
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按照中央编办、国土资源部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现在我市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依据统一的法规和规范,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形成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5年过渡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四个统一”原则。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实现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按照各类不动产登记事项统一由一个登记窗口受理、一个登记机构办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各类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更加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坚持工作连续性原则。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确保新老制度有效衔接,做好舆论引导和解读,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按照统一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部署,全面推进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政策制定、系统建设、簿册证书启用等工作,既明确责任分工,又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积极推进、稳妥把握,力争提前完成统一登记工作目标,确保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三、主要任务、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将市和区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职责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房管局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过渡期内由市农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指导统一登记工作。2015年10月15日前印发整合区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通知,10月底前印发具体机构编制调整文件,11月底前有关机构、人员调整到位,12月底前完成机构挂牌等工作。(市编办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配合)
  (二)制定下发不动产登记服务场所、设备及经费等资源整合处置方案。本着职能移交部门工作不受损失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抓紧就区县不动产登记场所、办公设备以及相关经费等摸清现状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2015年10月中旬下发相关文件,11月底前完成有关办公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确保12月底前相关场所和设备具备全面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落实)
  (三)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及配套文件。加快推进《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及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同时做好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技术标准、程序、要件,做到与《条例》同步实施。(市法制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配合)
  (四)建立不动产登记系统。以房地登记系统为基础,整合农业、林业、海域等相关登记数据,与国家系统相衔接,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2015年10月底前,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完成登记数据的补录和移交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完成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完善、调试及与国家系统对接工作,11月底前在宁河区等地试点使用,12月底前完成全市的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配合,市财政局予以经费保障)
  (五)完成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市及区县土地、房屋、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做好登记档案、资料的整理、移交、接收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基础档案保障。2015年10月中旬出台各类登记档案资料移交方案,10月底前按照移交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移交工作,11月底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成移交资料的整理工作。(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制定档案资料移交方案,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农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财政局予以经费保障)
  (六)做好国家统一的证书、证明启用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招投标确定印制单位,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在不动产登记的经办机构批准组建后,组织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与印制单位签订合同,12月上旬完成新证书的印制工作。(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做好有关培训、宣传工作。组织全市不动产登记人员,对《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登记系统操作等进行全员培训。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启动前,在媒体发布公告,并做好有关宣传引导工作,制定宣传提纲,统筹宣传口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配合)
  (八)落实相关工作机制。一是发挥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具体事项。二是市和区县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应急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整合过程中的疑难登记问题,确保整合过程稳定。2015年10月底前下发不动产登记应急机制方案。三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市和区县农业、林业、海洋部门配合)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涉及群众重大财产权利,关系民生和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全社会广泛关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各区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全方位同步推进有关机构和职责整合、人员编制划转、资料信息移交、《条例》及配套文件出台、系统建设、证书印制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断档,力争2015年11月底前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基本到位。有关部门将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纳入对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点督办和绩效考核事项,保证相关工作有序衔接、积极稳妥推进。
  (二)统筹相关资源,做好人、财、物各项保障。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根据职责和机构整合情况相应划转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应充分考虑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科学统筹调配相关资源。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在经费上要予以充分保障,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落实区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各项工作整合到位。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各相关单位应保持现有相关部门机构编制及人员稳定,不得突击提拔、调任、调整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部门分工协调。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涉及体制、机构和部门职能调整,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共同做好历史资料移交、登记数据补录、相关信息共享、政策文件制定、职责和机构整合、人员划转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要整体把控进度安排,实时与国土资源部对接,了解其他省市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衔接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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