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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延庆县生态林建设土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

延政发〔20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现将《延庆县生态林建设土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二年三月二日

延庆县生态林建设土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平原地区20万亩造林工程的意见》及延庆县生态建设已流转土地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我县生态林建设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生态林建设需要流转的土地。2012年以前生态林建设已流转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本办法不包括退耕还林用地以及公园建设、公路两侧绿化等已做过一次性补偿的土地。

  第二条 实施主体

  本办法由县政府制订,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具体实施。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三条 新流转土地补偿项目及标准

  (一)耕地补偿标准

  1.项目规划需要流转的农民承包地,以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为依据,每亩每年补偿800元,每三年以800元/亩为基数增长10%。

  2.村集体经营的耕地,以粮食和蔬菜实际种植面积为准,有短期承包经营合同的,以合同面积为准,每亩每年补偿800元,每三年以800元/亩为基数增长10%。

  3.规划耕地实际未耕种部分按非耕地计算。

  (二)非耕地补偿标准

  1.项目区需要流转的非耕地,每亩每年补偿500元,每三年以500元/亩为基数增长10%。

  2.非耕地中,农民持有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的土地按耕地计算。

  3.村集体所属没有承包合同的开荒地,本村农民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按每亩500元做一次性补偿。自第二年起,后期补偿归集体所有。

  (三)政策衔接

  1.农民承包耕地,以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为依据,每亩每年补偿800元,以800元/亩为基数每三年增长10%。

  2.村集体集中经营耕地,以粮食和蔬菜实际种植面积为准,每亩每年补偿800元,每三年以800元/亩为基数增长10%。

  3.规划耕地实际未耕种部分,按非耕地计算,每亩每年补偿500元,并以500元/亩为基数每三年增长10%。

  4.非耕地中,农民持有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的土地按耕地计算。

  5.原卓达公司内的土地每亩每年从250元增加到550元,与原来卓达公司一次性补偿费合计达到800元,增长机制同上;五河十路永久带土地流转费为市级资金,土地流转政策暂时不变,市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后再做调整。

  6.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流转土地视为非耕地,每亩每年补偿500元,并以500元/亩为基数每三年增长10%。

  第四条 地上物补偿标准

  (一)农业设施(包括种植小区、养殖小区、鱼塘等)

  具有县农委等相关部门批示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县农委、县农业局等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评估作价,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无农委等相关部门批示,2010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评估作价后给予适当补偿;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按违法建设依法无偿拆除。

  (二)基础设施。项目区内的供电、水利等基础设施,根据实际投资发生额给予适当补偿后,交由造林项目实施单位管理使用,保证原服务范围群众生活不受影响。

  第五条 资金支付与合同签订

  1.土地流转费每年1月份由县财政局依据县园林绿化局提出的资金补偿项目与额度拨付到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拨付到农户或村集体账户。

  2.县园林绿化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

  3.乡镇政府负责配合县园林绿化局做好土地流转的组织、指挥、协调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实施,保持稳定;负责监督土地流转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六条 地上物权属

  土地流转后种植的树木、新增地上物及补偿后的农业设施归政府所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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