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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明确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公共资源及后期管理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

京建发(2013)439号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明确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公共资源及后期管理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明确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公共资源及后期管理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7日

关于明确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公共资源及后期管理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

  2010年以来,市政府统筹调度资源,在朝阳、昌平等城市功能拓展区和发展新区(以下统称输入区)专项划拨土地,用于东城区、西城区(以下统称输出区)定向安置房建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输入区和输出区就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影响了定向安置房的建设进度。同时,由于定向安置房后期社会管理支出加大,输入区要求输出区支付社会管理费用。为量化公共资源补偿标准,解决后期管理问题,在借鉴上海等地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输出区向输入区支付的补偿包括公共资源建设补偿和后期社会管理费用补偿两部分。

  公共资源建设补偿主要为输入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补偿。

  后期社会管理费用补偿主要为输入区因迁移人口增加的公共服务费用和政府因此增加的管理支出。公共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迁移人口享受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政府管理支出主要包括社区管理、公安、工商、消防、城管、环卫等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

  二、市政府统筹划拨土地由输出区建设、输出区政府通过自筹、收购等方式筹集、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以及市级统筹调配给输出区使用的各类房源,符合以下条件的,输出区应向输入区支付补偿:

  1.通过土地划拨方式在输入区建设,用于输出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居民安置的定向安置房,以及用于输出区住房保障家庭公开配售经济适用住房,输出区需向输入区支付公共资源建设补偿和后期社会管理费用补偿。

  2.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在输入区建设,用于输出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居民安置的定向安置房,以及用于输出区住房保障家庭公开配售的限价商品住房,输出区只需向输入区支付后期管理费用补偿。

  三、输出区向输入区支付的公共资源建设补偿金额,以规定的单位补偿标准,乘以需要补偿的各类房源规划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单位补偿标准以1000元/平方米为基数,具体数值根据房源区位不同乘以不同系数确定,具体见下表:

  房源区位   系数   基准价格   一次性补偿标准

  五环内    1.5    1000      1500

  五环至六环  1.3    1000      1300

  六环外    1    1000      1000

  四、输出区向输入区支付的公共资源建设补偿中,用于输出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居民安置的定向安置房源补偿金额由市财政和输出区按照4:6的比例分担。

  五、输出区向输入区进行公共资源建设补偿,按照"先建设,后支付"的原则,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由输出区自行组织建设或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在项目开工或达成收购协议后60日内,由输出区政府先行对输入区支付全部补偿。由市级统筹组织建设(含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各类房源,在明确房源使用区后,由房源使用区政府在60日内先行对输入区支付全部补偿,完成支付后,市里再调拨房源。

  2.应由市财政承担40%的部分,在项目竣工入住后,由市财政根据项目实际入住情况,对用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居民安置的房源,与输出区政府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补偿。市财政已支付补偿资金的项目,若腾退出的房屋、土地获得收益的,相关收益在现有市与区县收益分配机制的基础上,市财政将再从区县享受的收益中获得部分收益。

  六、后期管理费用补偿的单位补偿标准为200元/年·平方米。后期管理费用补偿于项目房屋竣工入住后下一年初起支付,连续支付5年,由输出区财政承担。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由输出区一次性向输入区支付后期管理费,支付标准为900元/平方米。

  七、输出区向输入区进行公共资源补偿后,在项目用地范围的配套标准,按照《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执行。鼓励输入区和输出区协商,采取合作办学、合作办院方式,配套建设优质的学校、医院、商业等公共服务资源,提高输入区教育医疗水平。

  八、疏解安置房的建设任务计入输入区,建设指标由输出区负责。

  九、项目建设完成后,输入区政府应将项目居民纳入属地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切实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输入区和输出区也可参照本意见精神,通过友好协商,就公共资源输出和后期管理等问题达成协议。本意见发布之前输入区和输出区已经签订协议建设的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办理。

  十一、在输入区建设,由市级统筹调配给除东城、西城区外其他区县使用的房源,房源使用区向输入区支付的补偿,参照本意见执行,补偿金额全部由房源使用区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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