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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绿资发〔2013〕4号

  《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办公会第1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3年4月27日

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工作,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的定额管理。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定额管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Ⅳ级林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调整备案管理,不计入定额。

  第三条 本市占用征收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森林面积占补平衡”制度。

  第四条 经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是本市年度内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第五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提请本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将保护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纳入工程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并完善定额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体系和办法。

  第六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或区(县)园林绿化局意见,最大限度保护林地资源。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市定额每5年编制一次。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编制本区(县)的定额建议指标,经区(县)政府同意,汇总平衡报市政府审查后,报国家林业局审定。

  第八条 市园林绿化局编制的定额建议指标,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土地供应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指标、区(县)建议指标和林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定额编制报告应包括:

  (一)上一期定额执行情况,林地审核审批情况;

  (二)需求预测和供给能力分析;

  (三)论证定额与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用规模等土地利用调控指标间的协调性;

  (四)建议指标及保障措施。

  第十条 本市年度定额使用总的原则是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有保有压、计划使用、分级控制、分类定额管理,重点保障公益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严格控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包括:

  (一)重点支持以保障民生为核心的设施建设;

  (二)优先保障本市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建设;

  (三)积极支持中央驻京单位及军事部门建设;

  (四)适度控制用于城镇扩展边界等建设项目;

  (五)从严控制工矿开发和商业经营性开发等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年度定额: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

  (二)上一年度申报使用国家备用定额获得批准后,未在当年按规定申报使用林地的;

  (三)违法侵占林地未依法处理的。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下达本市的定额,由市园林绿化局统一管理使用。按照定额使用原则和优先次序依法受理、审核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本区(县)需要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

  第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同意的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使用的定额,在年度定额内相应核减;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建设项目所需定额,进行预核减,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正式核减。

  第十四条 本市年度定额不足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且当年须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市园林绿化局适时集中一次性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追加使用国家备用定额。

  (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市政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抢险救灾需要使用林地;

  (二)单个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面积超过本市年度定额50%以上的;

  (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国家备用定额,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县)园林绿化局申请报告;

  (二)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按许可规定权限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项目,在国家林业局同意追加定额后,按规定申报占用征收林地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经批准使用的国家备用定额,只能用于所申请的建设项目,且必须当年使用,不得结转。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占用征收Ⅳ级林地原则上应占补平衡,由建设业主单位向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提出申请,区(县)园林绿化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抄报市园林绿化局。

  第十九条 占用征收Ⅳ级林地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按工程建设占用征收林地许可管理相关条件和资料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局按项目建立定额使用管理台帐及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整理材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园林绿化局酌情从严控制使用本年度定额:

  (一)未按要求完成森林植被恢复任务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征求意见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执行的;

  (四)违反规定,隐瞒不报的;

  (五)将审核项目变更为临时占用或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项目的;

  (六)发生违法使用林地、毁林现象未及时处理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委、交通委、国土、规划、建设、水务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定期进行交流、沟通,及时掌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规划、用地及占用征收林地数量。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申报、审核占用征收林地事项,履行法定程序。同时,应加强对已审核同意占用征收林地项目的开工情况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定额使用和占用征收林地核查、监督和执法结果报市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局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全市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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