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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怀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14〕1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9日

怀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登记的范围

  镇(乡)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集体资产。

  第三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

  (一)集体账内资产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其他资产。

  2.负债总额:流动负债、长期负债。

  3.所有者权益。

  (1)实收资本:集体资本(镇乡集体资本、村集体资本)、个人资本、国家资本、其他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二)资源性资产

  1.土地总面积。

  (1)农用地及其中的耕地面积。

  (2)非农用地及其中的生活住宅、公益事业、经营性单位用地面积。

  2.林木资源。

  3.其它资源。

  (三)账外资产

  第四条 产权登记机关

  区、镇乡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部门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区经管站负责镇(乡)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集体资产的登记和管理,镇(乡)经管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集体资产的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 产权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集体资产要在全面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经同级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办理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申请。被登记单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产权登记书面报告,并到发证机关领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占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填表。被登记单位填写《登记表》并报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被登记单位机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2.被登记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年龄、文化程度。

  3.被登记单位经核实后的集体账内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状况。

  4.被登记单位集体资产及其所有者权益经同级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决议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及与法人财产的产权确认文件在时间上一致的会计报表。

  (三)审核。被登记单位将《登记表》及有关文件、材料报送镇乡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意见后,再报送登记机关审定。

  (四)审定。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登记单位的《登记表》及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定。

  (五)发证。登记机关对审定合格的被登记单位,核发由农业部监制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证》)。

  第六条 产权变动登记

  产权登记后,被登记单位发生以下变动情形之一的,要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资本比例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分立、合并、改变经营形式等。

  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占用)登记表(变动登记)》,提交批准文件和原《产权证》及有关材料等。

  第七条 产权注销登记

  产权登记后,被登记单位发生被撤销、解散、合并或被依法转让后终止活动等情形之一的,要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占用)登记表(注销登记)》,提交批准注销的文件、终止财务决算报告、资产清查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并交回《产权证》。

  第八条 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一)被登记单位在每年度农村收益分配结束并进行年终审计的基础上,于次年3月底前到登记机关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并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对集体经济进行年终审计的内容,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有关内容执行,并由区经管站、镇(乡)经管科重点进行集体经济净资产增减变化情况的审计。

  (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被登记单位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检查表》,并提交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集体资产增减变动的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包括:

  1.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2.资产、所有者权益变化情况;

  3.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4.其它情况。

  (四)产权年检的结论列为对农村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产权证》的管理

  (一)《产权证》由区登记机关统一发放,作为被登记单位进行改制、资产评估立项、资产转让、办理工商登记、处理产权纠纷、抵押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没有《产权证》的单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被登记单位对《产权证》要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证》遗失或毁坏,必须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三)登记机关要对被登记单位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不参与年度检查的,有权责令其改正;仍坚持不改的,登记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或提请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处分。

  第十条 产权登记的档案管理。

  区登记机关及镇(乡)、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建立集体资产产权档案库,并负责日常管理。档案库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登记单位申请产权登记的原始材料;

  (二)被登记单位产权界定书;

  (三)被登记单位产权及其相关事项变更登记的记录及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归档管理的有关事项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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