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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及农转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征〔2013〕649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取消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期工作和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审批事项、《建设用地批准书》下放区县国土分局办理的决定,为做好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中市局和分局的分工,规范征地结案、理顺《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公示、拟定《一书四方案》

  (一)各分局要在建设(一级开发)单位取得立项和规划批准文件并完成钉桩、勘测定界工作后,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征地双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填写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办理《林地审核同意书》等方面切实发挥指导作用。

  (二)各分局要在建设(一级开发)项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公示公告程序的通知》(京国土征〔2004〕238号)相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在被征地村予以公示。被征地农村村民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将听证纪要随征地材料上报;征地公示期满后,由分局依法草拟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局审核。

  (三)各分局要将拟定建设项目《一书四方案》、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公示等纳入日常性工作。要组织相关科室(两人以上)进行现场核勘,对于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用地地类面积不准确、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征地程序不合法、已经开工但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要协助申报单位予以完善后再行申报。各分局要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就项目用地拟定建设用地审查意见(见附件1)作为申报材料同时上报(其他申报材料见附件2、3)。

  (四)我局监管平台仍将保留分局工作人员接入端口,在建设(一级开发)单位提供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坐标后,由分局工作人员开展带图作业工作。

  二、关于办理征地结案

  (一)经我局和市地税局决定,将原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审核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的环节调整到办理征地结案环节。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不再审核相关内容。各分局在办理征地结案时,对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之日)后经批准征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我局和市地税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公告》(2013年20号)审核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并建立征地结案及耕地占用税台帐(调整后的办理程序和征地结案表见附件4、5)。

  本通知印发执行前已受理未办结的建设项目征地结案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为做好工作衔接,落实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市局或各分局需按照以下情况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供地手续:2008年1月1日前经批准征地的建设项目且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仅审核《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征地的建设项目,本通知印发执行前办理征地结案且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除审核《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外,还需审核耕地占用税申报表、缴纳凭证;本通知印发执行后办理征地结案的,审核《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

  对于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土地,各分局应按照上述规定,在土地供应前审核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将《建设用地批准书》下放各分局办理并调整到供地环节之后,各分局要按照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要求,切实做好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工作(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6)。

  (二)按照简化审批环节的精神,建设(一级开发)单位在本通知印发执行前已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在批准的期限内有效,到期后可继续使用,不再另行办理延期手续。本通知印发执行后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止有效。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0月12日印发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前期工作的通知》(京国土征〔2006〕656号)和2012年11月22日印发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征〔2012〕56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关于---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意见(范本)

附件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申报材料

附件3:征收集体土地批准申报材料

附件4:集体土地征收结案办理程序

附件5: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

附件6:《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程序

附件7: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

附件8:建设项目用地权属(地类)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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