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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现将《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0]6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

2016年5月4日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条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第七条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第九条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十条 

  第十一条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二)办案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

  (三)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费用概算及收取方式。

  (四)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阶段、结算方式等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律师协会制定。

  第十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减收、免收的原因、方式、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察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15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4000--45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审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5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二)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计时收费标准,100-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四、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五、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可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六、下列刑事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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