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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顺义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6〕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7月25日第2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

顺义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间的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用地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间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五条 临时用地遵循“谁占用,谁复垦”的原则,依据《复垦条例》对所占土地进行复垦。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

  第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需要占用土地的,在临时用地使用前须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办理临时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临时用地属于本区行政辖区范围。

  (二)临时用地实施主体具备合法审批条件。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应先经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同意。

  (四)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八条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报市国土局顺义分局批准,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批准:

  (一)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土地申请书及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

  (1)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书面授权证明(上级单位出具的)(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4)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或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或保险许可证(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

  (1)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书面授权证明(上级单位出具的)(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的);

  4.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

  (三)项目立项批复(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并非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同意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及附图(规划部门核发的)(复印件)。

  (五)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补偿支付证明(复印件)。

  (六)土地复垦方案(原件)。

  (七)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国土局顺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及验收工作。

  第十条 用地单位应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依据复垦方案及时完成复垦工作。用地单位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市国土局顺义分局。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应当与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市国土局顺义分局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应当与市国土局顺义分局、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一经发现按违法建设拆除。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拒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复垦条例》相关规定,对用地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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