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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京商务规字﹝2018﹞6号

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本市《关于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10号)要求,市商务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工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19日

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居住项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保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负责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销售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和验收标准;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变更、转让提出意见;建立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档案,为设施投入运营提供帮助、指导和服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制定实施计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居住配套商业现状、缺口和新建补建需求,区商务部门参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日常运营监管的全过程。

  发展改革、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消防、财政、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菜市场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0㎡/千人。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500-1000㎡,中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1500㎡,大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2000-2500㎡。

  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便民维修、药店、末端配送点等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35-625㎡/千人。

  小型商服(便利店)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10-20㎡/千人。

  第五条

  鼓励建设均衡完善的便民服务网络,设置集蔬菜零售网点、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药店、末端配送点等多种生活服务业功能于一体的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居住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其掌握的有关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80%的情况通报所在地区商务部门。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恢复挪作他用的原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由区政府负责,对现使用性质与规划用途不符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恢复其规划用途。

  (二)发挥国有企业示范作用。由国资部门负责,推动国有企业将其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便民商业服务。

  (三)引导经营企业提供基本便民商业服务。由商务、发改、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资金支持政策,引导拥有商业服务设施的产权单位、经营商户提供基本便民商业服务。

  (四)改造闲置公共配套设施。由区政府负责,提出改造闲置公共配套设施用于基本商业便民服务设施的意见,工商、食药等部门按区政府意见为企业办理相关证照手续。

  (五)购买、租赁有关设施。由商务、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对购置、租赁基本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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