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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6年07月05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6-00312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05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11〕113号 关 键 词:  

 

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的土地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有关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结合我市中心城区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征收管理
(一)落实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下统称“辖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年度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用地储备计划;六月份可根据上半年用地情况提出下半年用地调整计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项目用地需求和建设用地指标情况,制定中心城区的年度建设用地保障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合理安排土地征收和收购储备计划、出让进度和供地规模,并根据各辖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的下半年计划进行适时调整。
用地计划要优先满足重大基础设施、必须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要民生项目,以及市重点工业项目、商贸物流、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用地需求。
(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工作
1.做好项目用地选址与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直有关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选址与规划。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项目用地进行合理选址与规划。
2.加快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工作;辖区国土资源部门(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报批的前期土地权属调查和勘测定界等相关组卷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用地的征收报批。
3.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责任。辖区政府(管委会)是新增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在新增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三个月内,按照法定程序和补偿标准及时向被征地的村民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做好对村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已经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到位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
项目区的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土地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等相关费用,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措,纳入土地出让的前期成本。土地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及费用预算,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政策标准负责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各项费用按审定数额包干使用,待土地供应后,从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土地价款中予以支付。
(三)规范国有土地收回和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政策标准,在完成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后,及时收回原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管理。
按照隶属管理的原则,涉及中央、省、市属单位土地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的,委托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政府(管委会)配合;涉及对个人、区属单位土地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的,委托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土地收回与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及费用预算,由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按照政策标准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各项费用按审定数额包干使用,分别由项目实施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措,待收回的土地重新供应后,从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土地价款中予以支付。
二、严格建设用地的供应审批和管理
(一)严格审批划拨供地
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非营利性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非营利性的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用地,方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严格实行公开竞价出让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和政府收购储备的存量建设用地,在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时,以及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公开竞价出让。
(三)规范协议出让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确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集体决策。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方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经规划批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由市政府收回补偿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规划批准用于工业或非经营性用地的,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规划用途均不改变的,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未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的土地,申请续期经政府批准,用途不发生变化的,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至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用途发生改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未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的土地现已到期的,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经政府批准收回土地时,可以参照其现行划拨土地权益价格给予补偿。
4.出让的房地产用地(包括商业、住宅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的,根据用地单位申请,按照土地市场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自《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9号)印发之日起,经规划部门批准调整容积率的,依照本规定执行;之前已经规划部门批准调整容积率的,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允许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四)规范建设用地出让行为
1.实行净地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前,辖区政府(管委会)必须按照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程序和政策标准,完成对被征地村民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村组出具土地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到位的证明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该集体土地产权登记手续。
政府收回储备的存量建设用地出让前,辖区政府(管委会)必须依法完成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妥善处理好原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关系,并出具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到位的证明,承诺交付净地的时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原土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2.合理确定宗地出让起始价。地价评估要考虑宗地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后土地开发的市场预期和已出让地块的市场地价水平。宗地的出让起始价可以根据评估地价,参照相邻区域最近一年内已出让成交地块的平均市场地价和当前土地市场走势确定,但不得低于土地征收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等前期运作成本。
3.实行公平公开竞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时,不得以任何名义设定限制竞买条件和限制申请竞买人报名。
中心城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重要区域的商业项目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为主,必须形成地价竞争。
4.完善土地出让交易管理制度。扩大出让公告的发布范围,探索实行网上申请报名和网上竞买报价办法;完善宗地出让保留底价会审制度,严禁竞买人信息和出让保留底价的泄密。
5.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严格审查竞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严禁以虚假身份报名、竞买人私下串通和恶意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等行为。
(五)加强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的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简称“三项改造区”)项目,委托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依法组织实施。“三项改造区”的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项改造区”的年度计划、项目立项报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政策标准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
在项目区用地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后,市政府依法收归国有,授权辖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制定宗地出让方案,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委托辖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代表市国土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出让收入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收缴管理,并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8%提取城建统筹基金上解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奖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土地出让金使用政策支付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
(六)严格工业项目用地准入,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各辖区新上工业项目须报经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做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严把投资强度关;市规划局负责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审查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不同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和投资强度,综合核定项目用地面积;市环保局负责依据环保政策,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根据豫政〔2011〕27号和豫政办〔2011〕43号文件要求,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适合多层厂房生产的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必须在规划的标准厂房区内建设使用标准厂房,不得单独规划选址和供地。规划的标准厂房区建设用地容积率原则上要达到1.4(最低不得小于1.2),厂房层数原则上不低于3层。
除对重大的工业项目用地审批可以“一事一议”外,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必须入驻相关的产业集聚区,投资强度原则上要达到216万元/亩(最低不得低于180万元/亩),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容积率原则上要大于1(最低不得低于0.8),建筑密度大于60%。
(七)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
工业项目用地经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核准后,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土地征收报批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新增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授权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宗地出让方案,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委托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国土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缴入辖区财政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土地出让金使用政策支付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
三、加强土地市场地价动态监管
(一)适时调整更新土地基准地价
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土地市场地价动态监测情况,及时组织对城市规划区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进行调整更新。市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市场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工作的经费保障。
(二)加强划拨供地的地价管理
根据现行土地征收成本和基础设施配套的投资需求,划拨供地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每亩20万元确定;政府收回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时,对原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补偿的成本大于每亩20万元的,可以按实际收回补偿的成本价供地。保障性住房、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划拨地价,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但最低不低于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的实际成本价。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时,宗地补偿价格按市政府确认的现时划拨土地权益价格确定。
四、强化执法监察,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一)建立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成立由建设、规划、国土、财政、人社、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组成的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研究重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的处置措施。
2.明确执法监察责任主体。辖区政府(管委会)是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负总责。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格查处“未报即用”、“未供即用”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市国土、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对已审批供应土地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等违法违规行为。
3.强化执法巡查和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市、区、乡、村”四级执法巡查网络,认真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对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查处到位。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国土资源信访举报、12336违法举报电话及新闻媒体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建立举报基金,对经查实的违法案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加大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
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违法用地经依法查处,地上建筑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拆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没收地上建筑物相关手续,依法处罚到位并具备供地条件时,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一并依法处置。
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应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豫政〔2011〕27号文和豫财综〔2011〕36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辖区国土、规划、建设、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
(三)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
实行供地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项目用地出让成交或审批供地后,土地受让人应当按土地总价款的5%向市政府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待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后,视履约情况予以处置。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落实项目开竣工报告和联合验收制度。建设单位需在工程开竣工前15日内向发改、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书面报告开竣工时间。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改、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对不执行开竣工报告备案制度和联合验收未通过的,由联合验收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由联合验收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限制五年内不得参与中心城区的土地开发活动。
(四)加大执法监管的行政问责力度
严格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驻马店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驻政办〔2010〕19号)。市政府加大对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力度,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辖区内违法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和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违法违规用地严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辖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严格实行行政问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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