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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5年06月09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5-00264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5年06月0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5〕63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28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补 充 意 见
市住房管理中心
(2015年5月2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48号)有关文件精神,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并在约定期限内放款。
本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鼓励支持房地产信贷。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信贷的银行,市政府在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存储方面优先支持。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1.适时放宽县区管理部申请支取资金额度,保障职工及时支取住房公积金。
2.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进一步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我市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适时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满足职工购房资金需求。
4.增加贷款新品种。开展装修贷款业务、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和异地贷款业务。
5.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市外户籍职工与原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产业集聚区内农民工凭农业户口薄无条件每年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支取申请表无需单位签章;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
6.对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
7.扩大公积金归集范围。将住房公积金扩面重点放到各类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鼓励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进城务工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全面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五、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所需用地应保尽保;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区),要发挥土地“闸门”的调节作用,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或暂停住房用地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县(区)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区)可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
六、努力打通商品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以及租赁市场的转换通道
1.拓宽保障性住房来源。鼓励商品住房存量较多的县(区)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
2.鼓励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引导、支持、帮助拆迁居民用货币补偿款自主购买商品住房。
3.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重点采取支持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和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
4.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完善土地手续。
5.鼓励基金或民间资本进入房屋租赁市场,通过成立专业房屋租赁机构,开展房屋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经营租赁型普通商品房;鼓励大型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租赁托管业务。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机制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和信息日报的管理,及时、全面、准确的报送相关数据,不断提高日报信息的质量,努力达到当日报、全覆盖、数据准的工作要求。未建立网签业务系统的县(区)要加快推进系统建设,必须在2015年8月底前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网签业务系统统一覆盖全行政区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做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供电、通信和供气、供水、供暖、环卫等市政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提前谋划并及早建设,确保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因相关设施不配套,给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九、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1.提高行政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制约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强化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严禁开发“小产权房”。严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商品房建设,不得以任何方式建设、出售“小产权房”。 
3.严格房地产开发监管。市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会同辖区政府各司其职,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销售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监督,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土地开发进度,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依规从事房地产经营。对资信不良、质量低劣及违规建设、交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列入“黑名单”,营造良性、公平的房地产市场竞争环境。
4.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发展各项优惠政策,坚决杜绝各种推诿扯皮现象,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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