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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4年08月19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151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1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09〕118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试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议决程序,提高案件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84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议决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和解等工作。受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托(或授权)对除需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以外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直接进行处理。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休会议和案件审理会议开展工作。全体会议和案件审理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一)研究建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长效机制,引导因行政争议引起的信访案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依法解决。

(二)制定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相关制度,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其他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召开,特殊情况经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议定事项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市政府领导和抄送委员会各委员。

第六条  案件审理会议议决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对涉及征地、拆迁或城镇规划方案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

(三)相关市政府部门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赔偿案件;

(五)其他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案件审理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需要提请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成员由案件单位和案件相关单位的委员组成,一般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第七条  以市政府为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由市政府下发复议决定。

第八条  以市政府部门为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作出的案件审理意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将审理意见和行政复议决定书送有关市政府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在案件审理意见上签署同意意见,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加盖印章后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如该部门负责人不同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意见,应当在收到该审理意见3日内,以该部门名义书面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后,按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意见执行。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将议决意见和行政复议决定书送有关市政府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在议决意见上签署同意意见,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加盖印章后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三)以市政府部门为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2009112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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