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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

四平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四平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

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0日           

四平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

  为严格依法执行城乡规划,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遏制住新增违法建设产生,全面清查并处理我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治理工作为期5年,第一年要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30%;第二年不低于55%;第三年不低于80%;第四年不低于100%;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要严守法制底线和政策红线,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在违建拆除中,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违法建设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建设分类查处程序。

  (二)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所有违法建设活动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治理工作公平、公正。既要杜绝不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依法拆除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确保治理工作和谐有序推进。

  (三)坚持权责一致,推动联防共治。规划、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是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积极与相关街道、社区加强协调联动,推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实现联防共治。

  (四)坚持综合治理,注重惠及民生。各相关部门要把违法建设治理和当前重点工作协同推进,与城市旧区更新、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等相结合,坚持拆改结合、拆用并重,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增进民生福祉。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现状违法建设。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对城市建成区内不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总平面)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且无法出具权属证明;未按照规划审批手续建设的违法建设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摸清违法建设总数、建立台账,明确治理目标,定期销账。

  (二)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各类违法建设严格执法、分类查处。对各类违法建设依法予以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到位。同时,要规范使用违法建设处罚的行政裁量权,杜绝人为的选择性执法。对于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建立由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违法建设巡查网络,制定巡查管控方案,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创造条件利用遥感信息技术、无人机航拍,建立违法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共享违法建设的发现和查处信息,逐步实现“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多维防控手段。

  (四)建立健全治违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从预防、发现、制止、查处、验收、监督等环节入手,推进“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防控体系制度建设。要建立违法建设治理闭合的执法周期和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违法建筑面积计算等环节。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联合公安、纪检、检察机关建立违法建设查处移送案件制度,实行“一违一档”,规范执法程序,制定出台《违法建设处罚程序规定》等配套法规文件,加强对历史遗留违建、住改商产权确认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处理办法。

  (五)建立违法建设月报和销账制度。各相关部门每月10日前要向市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上报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月报表,首次报送数据可不包含查处进度。

  四、进度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10月—11月)。各相关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立即开展我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排查。排查工作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6年12月—2019年12月)。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公共安全、城市棚户区、主要交通出入口、街路两侧的违法建设集中、率先拆除,在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一般性、既有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坚决遏止新增违法建设。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0年1月—12月)。2020年1月31日至12月31日,要全面建立防违控违长效机制,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全面完成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健全联动工作制度。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住建、规划、人社、监察、法制办、财政、公安、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为成员的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目标制定、任务部署、经费落实、监督检查、宣传报导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规划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主管副局长为副主任、规划局法规科及规划监察支队为成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尤其是各级执法、规划、住建、国土等牵头部门,要迅速成立本部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组织机构,并严格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安排专人负责,确保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安排到位、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协同机制和工作合力,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不定期对拆违数据实行重点抽查、实地核查。每年年终,市领导小组对相关部门年度专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考核评比,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对工作开展积极、治理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工作开展不力、逾期不报、瞒报数据、伪造数据的,予以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强化宣传,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通过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条幅、流动宣传车广播,以及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干部进项目、入户说服教育等方式,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专项治理工作目的意义等内容的宣传力度。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客观、准确地向全社会公开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展和取得成效,曝光违建名单,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全面营造人人支持、个个参与违建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六、责任分工

  市规划局。负责监督、指导做好城市建成区内规划实施的监管,组织对城市建成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做好城市建成区内建筑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对城市建成区内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国土局。负责监督、指导做好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监管,组织对城市建成区内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指导做好城市环境的监管,组织对城市建成区内擅自安装污染环境的设施或者实施污染环境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配合做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生阻挠执行公务、滋事闹事、缠访行为的人和事依法严厉打击处理。

  市发改委。负责严把项目准入关,对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

  市司法局。如遇到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具体治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负责提供相应的司法支持。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经费,为实施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公路(除城市主干道路)路域环境的管理工作,对城市建成区内公路(除城市主干道路)用地范围内的违法施工活动进行查处。

  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做好城市建成区河道内各类建设、使用等活动的监管,负责查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等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严把登记准入关,对违法建筑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发营业许可证,并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

  市文广新局。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指导、配合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中上访行为的接访、劝解、处置等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监督、指导依法实施专项治理工作与行政执法,对行政执法行为和拟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上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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