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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房屋实施依法征收。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一)寺前棚改地块:东至地税局门前环城路,西至龙华寺,南至南山花园山脚下,北至黑鱼沟山岭;

  (二)教育园棚改地块:东至老杨线,西至百货路,南至莲花水泥厂住宅,北至葫六线;

  (三)百户棚改地块:东至交警大队,西至葫芦岛钼深加工厂道口,南至富儿沟山岭,北至葫六线。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为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房屋征收部门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6日

  附件

  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保障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一)寺前棚改地块:东至地税局门前环城路,西至龙华寺,南至南山花园山脚下,北至黑鱼沟山岭;

  (二)教育园棚改地块:东至老杨线,西至百货路,南至莲花水泥厂住宅,北至葫六线;

  (三)百户棚改地块:东至交警大队,西至葫芦岛钼深加工厂道口,南至富儿沟山岭,北至葫六线。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及过渡期限

  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过渡期限为18个月。

  四、房屋征收部门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六、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八、征收工作各阶段安排

  (一)调查登记复查阶段;

  (二)组织论证阶段;

  (三)方案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阶段;

  (五)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阶段;

  (六)确定评估机构及宣传、动员阶段;

  (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阶段;

  (八)补偿、搬迁阶段;

  (九)房屋拆除及场地清理阶段。

  九、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房屋货币补偿方式。

  1. 征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照或照)的住宅房屋,按原房照所载建筑面积,乘以该房屋单位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照住宅房屋,参照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予以折半补偿。

  3. 征收区域内无照(证)的住宅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 征收有照(证)住宅房屋按原建筑面积不找差价,征一还一,原面积45㎡以下(含45㎡)的合理安置到45㎡;45~55㎡(含55㎡)的合理安置到55㎡;55~65㎡(含65㎡)的合理安置到65㎡;65㎡以上的合理安置到75㎡,超出部分按照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原房照面积超过85㎡(含85㎡)以上的,按75 ㎡的户型安置,超出部分按照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也可选择分户安置,分户安置条件应符合在该房照下居住三代人或者有两户独立户口在此房照上,可以对该房照进行分户安置,安置原则按原房照面积折半后上靠户型分户安置。

  产权调换安置基础户型建筑面积为:45㎡、55㎡、65㎡、75㎡四种。合理增加面积部分按620元/㎡个人出资,享有房屋全部产权。

  住房面积拥挤户(三口人以上)经本人申请,可在合理安置户型基础上允许上靠一个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650元/㎡个人出资,享有房屋全部产权,上靠户型最大不超过65㎡。

  产权调换房屋设计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户型面积5㎡。回迁楼房建筑面积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3种方式收取或退回增加面积款,超出该三种方式以外的一律按728元/㎡计算。

  2.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照(证)房屋,原建筑面积折半后,按有照住宅房屋安置。

  3. 原房照所载建筑面积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照小房大或照大房小),照小房大以产权部门核发的房照所载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照所载建筑面积部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产权产籍测绘部门复核面积为准;照大房小按产权产籍测绘部门复核面积为准。

  十、征收公房产权不明的住宅房屋、产权不明的住宅房屋、租赁、设有抵押权的住宅房屋

  (一)征收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购买公有住房后取得房屋产权,进行补偿安置。

  (二)征收房屋过程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自本方案生效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解除对征收房屋设定的抵押担保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后,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同时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并通知抵押权人。

  十一、征收住宅院内的无照房屋

  征收主房院内的无照独立住宅房屋、房头的自建房屋(三面及三面以上墙体为该房屋墙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由被征收人申请,经征收部门批准后,给予代建住宅楼房一户,建筑面积为55㎡,代建费出资标准为650元/㎡,享有房屋全部产权:

  (一)被征收人具有本征收范围内的独立户口或院内主房为有照房屋,与房主同一户口簿上的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房屋所有人与房照持有人是直系血缘父子(女),现在居住且居住时间一年以上,无任何住房,已婚或离婚单身户(户口在拆迁区域内);

  (二)原无照房屋建筑面积在20㎡—45㎡(包括45㎡),房檐距地面高2.2米以上,房屋具备居住、生活等使用功能;

  (三)被征收人长期居住,未出租、转让的。

  代建户享受附属物补偿、搬迁费。搬迁费标准为每户200元。代建户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予代建。

  十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一)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商业用房的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房屋价值补偿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与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经营性商业用房,经营及停业损失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二)其他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三)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征收补偿。

  按照房照上标明的产权性质和用途,以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企业的停产、停业及经营损失以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十三、特殊情况安置办法

  (一)房屋已经破损,无人居住。

  在动迁范围内部分有照房屋年久失修,无人居住,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针对此类房屋,由有关房屋评估部门进行评估作价,或双方协商解决办法予以解决。

  (二)公有住房没有参加房改的房屋。

  原杨家杖子矿务局还有一部分职工住房没有参加房改,开发区接管之后产权属于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经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因历史原因造成房屋没参加房改的原矿务局职工,允许按现行政策参加房改,房改之后再参加棚改,需提供的证件有:住房使用证、社区证明、原杨家杖子矿务局工资发放单。

  (三)有宅基地证,没有房照的房屋。

  1990年4月1日以前,有宅基地证和房屋在当时已建成,视为有产权房屋,需要申请补办房照,申请办理房照需社区提供证明。1990年4月1日以后,有人居住,房主户口在本地,房子存在并且符合居住条件,房屋予以评估作价,以出资代建方式予以安置。

  (四)原杨矿批地允许私建、有当时的契税单的房屋。

  这一类房屋为产权房屋,应补办相关手续后,再参加棚改。需提供的证明:契税单、杨矿批地证明。

  十四、房屋室内装修和院内附属物的补偿

  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附属物补偿按照《葫芦岛市征收房屋室外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

  十五、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被区民政部门确定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以《杨家杖子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证》为准),享有下列优惠: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产权归个人所有;合理增加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无能力出资的,产权归公有,由被征收人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二)确属无能力交纳租金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记账,代交租金;有照房补交合理增加面积款后,代建房补交代建费后,产权归个人所有;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十六、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有房照房屋享受附属物补偿,搬家补助费及过渡用房租房补助费。搬迁费标准为200元/户;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原房照所载建筑面积(以房照为准)×3元×租房月数。

  十七、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征收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性住宅房屋,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其营业损失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十八、货币补偿款及各种款项的领取与支付时间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产权调换,出资代建楼房在入户时,结算楼房差。

  十九、被征收房屋的搬迁与验收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由指定的征收工作人员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验收,验收后发放迁出证明。

  二十、房屋产权调换后的安置

  (一)安置基本情况。

  1. 安置地点:本项目安置用房为楼房,安置地点在2016年新建或收购棚改回迁楼范围内。

  2. 安置用房结构形式:砼框架结构。

  3. 楼层:多层。

  4. 建设标准(室内):

  (1)地面:水泥砂浆罩面。

  (2)门窗:单元安全门,入户安全门,塑钢窗。

  (3)墙面、天棚:刮室内大白。

  (4)卫生间:墙面瓷砖到顶,地面砖。

  (5)设施:卫生间座便,洗手盆,厨房洗菜盆安装完毕,照明为普通灯具。

  回迁楼的建设一定要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保质保量的完成回迁楼的建设。不能出现异型间,户型的分布要合理规范,小区配套工程完善。

  (二)安置分配办法。

  1. 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回迁,并张榜公布结果。

  2. 实施单位:回迁工作由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

  3. 回迁分配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安置低楼层照顾条件。

  1. 曾经在原动迁房屋内经营小卖店或理发、美容业,原房屋使用性质不变,可以安排低层;

  2.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有县、市级颁发的离休证书);

  3. 建国前参军的退伍军人(有县、市级颁发的荣誉证书);

  4. 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有国家颁发的荣誉证书);

  5. 盲人,一、二级残疾人,双小腿缺失,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下肢功能重度障碍(有县、市级鉴定机构鉴定,并由残联部门颁发的三级以上残疾证书);

  6.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年龄尽量安置低楼层。

  以上需要特殊安置的群体,房屋所有人必须是本人,经房屋征收办公室核实无误并公示后,统一进行安置。

  二十一、征收补偿争议的解决

  (一)评估异议。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协议异议。

  1. 达不成协议的解决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不履行协议的解决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二、法律责任

  开发区管委会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按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第三十一、第三十三条执行。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按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二条执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按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四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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