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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老城区快速干道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老城区快速干道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新老城区快速干道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依法征收。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新老城区快速干道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起点:站前永昌路与北安路交汇处;

终点:五里河玉皇桥。

全长约2000米,平均路宽42米。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为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房屋征收部门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葫芦岛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附件:1.葫芦岛市新老城区快速干道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规划红线图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

 

 

 

 

附件1

葫芦岛市新老城区快速干道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征收区域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新老城区快速干道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起点:站前永昌路与北安路交汇处;

终点:五里河玉皇桥。

全长约2000米,平均路宽42米。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为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房屋征收部门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葫芦岛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评估机构的确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代表投票协商选定。2016年6月27日,市政府下发本项目《拟征收告知书》,2016年8 月 7日,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经征收范围内60%以上院落代表按规定程序选出了房地产和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是辽宁坤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和葫芦岛兴连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述评估机构的确定,得到了公证机关的现场公证。

七、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一)具有房屋权属证明的住宅房屋补偿。

对于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照)的住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异地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1、货币补偿方式。

(1)对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相符的,按证载建筑面积乘以该房屋单位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照小房大的,证载面积部分,按照第(1)款标准给予补偿;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按照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折半给予补偿。

(3)照大房小的,以实测面积乘以该房屋单位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照住宅房屋,面积折半后按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异地产权调换方式。

(1)有照住宅房屋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由政府统一安置在龙港区龙湾新区海辰家园,按证载面积,征一还一,不找差价。允许上靠就近户型。户型有以下五种:45㎡、60㎡、75㎡、90㎡、105㎡。

(2)照小房大的,以证载面积为准进行产权调换;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按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折半给予货币补偿,不再进行产权调换。照大房小的,以实测面积为准进行产权调换。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照住宅房屋,面积折半后按有照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4)异地安置面积及差价款的处理。有照住宅房屋异地安置房源面积如大于协议安置面积,增加面积部分,安置户按每平方米3000元价格找差;如小于协议安置面积,则按该房屋评估价格退还面积不足部分差价款。

3、有照房屋产权人已故情形处理。

对于有照房屋产权人已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进而确定相关有照房屋的被征收人。如继承人为二人以上(含二人)的,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推举一人办理征收相关事宜,相关补偿安置待遇由全体继承人共同享受,不予分户处理。

(二)具有《铁路用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补偿。

征收区域内具有《铁路用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如实测面积与证载房屋面积相符的,按照该区域有照房屋单位面积市场评估平均价格下浮30%标准,乘以证载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如实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则按证载面积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偿,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按无照房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如实测面积小于证载面积,则按实测面积依上述标准予以补偿。

(三)无照(证)的住宅房屋补偿。

1、对于无照(证)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经征收部门核准后,按照该区域有照房屋单位面积市场评估平均价格下浮20%标准,给予45㎡的货币补偿,并按有照房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超出45㎡的部分及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无照(证)的住宅房屋,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1)独立住宅房屋(三面及三面以上墙体为该房屋墙体),建筑面积45㎡以上(含45㎡),房檐距地面高2.2米以上,房屋具备居住、生活等使用功能;

(2)被征收人为有照房产权人子女,拥有经确认的征收范围内本社区户口,且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户口簿登记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

(3)被征收人长期居住,未出租、转让的;

(4)经街道、社区(村委会)认定,市产权部门核实,他处确无住房的。

(四)产权不明的住宅房屋。

征收房屋过程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和省、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7日内无人主张权利的,由征收部门先予以证据保全,再按相关法律程序予以拆除。

(五)租赁、设有抵押权的住宅房屋。

自本方案生效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后,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同时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并通知抵押权人。

(六)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七)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补偿。

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停产停业损失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经营的合法性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确认。

(八)搬迁补助。

有照住宅房屋,按证载建筑面积给予搬迁补助费20元/㎡;无照(证)的住宅房屋,每户给予搬迁补助费300元。

(九)搬迁奖励。

1、有照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奖励:有照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证载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0元;照大房小的,以实测面积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照小房大的,超出部分按上述标准折半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不予奖励。

2、提前签约及搬迁的奖励:对于有照房宅院以整个院落为单位,在征收签约工作开始之日起至第15日17:00以前完成整院签约且交房验收合格的,按照证载面积每平方米奖励400元;在征收签约工作第16日起至第20日17:00以前完成整院签约且交房验收合格的,按照证载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照大房小的,以实测面积为准给予奖励;照小房大的,超出部分折半按有照房屋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整院交房的,不予奖励。院内无照房屋以整个院落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在评估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3、集体捆绑搬迁奖励:以小组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全部(100%)签约并搬迁的,有照房屋每平方米再奖励300元,无照房屋每平方米再奖励200元。

4、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照住宅房屋和具有《铁路用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按有照房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八、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

(一)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如非住宅房屋已办理房屋权属证明,并且房屋性质载明为商业用房的,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经营性商业用房,经营及停业损失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二)其他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三)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征收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按照土地使用证和房照上标明的产权性质和用途,以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企业的停产停业及经营损失以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无照房屋按评估机构提供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九、争议解决

(一)评估异议。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协议异议。

不履行协议的解决方式。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法律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按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三十、第三十一、第三十三条执行。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按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三十二条执行。

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资产估价师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按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三十四条执行。

十一、其他

本次征收房屋面积及附属物数量以2016年6月27日市政府下发的《拟征收告知书》摸底调查登记且经公示的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对于2016年6月27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办理的各种经营执照,一律不予补偿。

农用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本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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