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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35号)精神,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原则,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逐步建立防范工作常态化、处置工作法治化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存量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案件得到依法稳妥处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显著提高。金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责、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政府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统筹部署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地区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本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全力做好本地区风险排查、风险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并纳入社会综治考评,加大考评权重。

2.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该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明确有主管部门指导行业领域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该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尚未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如投资理财、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等中介机构等),由工商部门牵头组成联合工作组,根据机构业务性质,制定防范处置工作预案和实施细则,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非法集资防范、监测和预警。

(二)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综合施策,稳妥处置各类非法集资案件。

1.突出重点,防控重点领域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投资公司、财富管理、金融信息服务、农民资金互助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领域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述非法集资高发行业、领域登记管理,从源头上严把关,强化经营范围检查,一经发现超范围经营,坚决依法予以规范和查处,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公安机关要统筹调配力量,采取“抓早打小、露头就掐”策略,将非法集资活动快速扼杀在萌芽阶段,严防其做大成势。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依法开展涉案资金账户查询、冻结等协助工作。市政法委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的处置协调,依法加快对涉案资金的查封、起诉、审判、资产处置。

2.加快重点案件办理,配合做好跨市、跨省案件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加快我市现有重点案件资产处置、资金清退和司法审结工作。继续配合做好跨市、跨省案件处置工作,各地区要尽最大努力将参与集资群众的不稳定因素控制化解在本地区。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对重点案件开展控逃、防逃、追逃工作,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3.分类施策、稳妥处置,防止矛盾激化和次生风险。各地区要制定和完善处置非法集资问题应急预案,做到职责任务明确、应对措施具体可行。要切实履行维稳职责,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要准确区分案件性质,及时准确制定统一宣传口径,组织专门力量解释宣传。要准确区分非法集资组织者、参与组织活动人员、掮客和参与群众,依法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处置,防止矛盾激化,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案发地(主办地)与涉案地(协办地)要切实加强合作,及时通报民情社情,防止群体异地联动,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完善预警、强化宣教、以防为主,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源头风险防范工作。

1.健全人民群众参与预警防范机制。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建立群众自发参与的预警防范机制,使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加快非法集资举报电话、举报网站、举报信箱、举报微信公众号建设和宣传,提高对群众举报案件线索记录、侦办和打击效能。加快建立、实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并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2.借助“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加强预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托“互联网+”等科技手段监测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加快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推动工商部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互通共享。充分利用各级公安机关、各金融机构居民身份登记和开立账户预留的手机号码,定期向广大群众推送远离非法集资、防止上当受骗的信息和提示。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组织行业内市场主体开展自检自查,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无照经营、本地注册异地经营、异地注册本地经营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综合运用定向抽查检查超范围经营、公开信息核实、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约谈主要负责人手段,及时掌握各类市场主体经营管理情况,发现异常经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予以依法处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通报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检称市处非办)。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作用,督促行业内机构严格执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4.强化广告资讯发布源头监控。工商部门要切实做好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和管控,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要给予配合,全力封堵非法集资传播渠道;严格执行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强化广告资讯发布源头监控,排查清理各类市场主体所发布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对以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信用担保等名义发布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以及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发布涉及承诺保本、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内容等的广告资讯信息,要严查经营范围,全力跟踪监管;对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的,媒体应立即停止发布与其有关的任何形式广告。各级网信、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信、网络、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微博等社交媒体及网络运营商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集资信息在网络和个人通讯工具之间传播;城市管理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除违法户外小广告、企业牌匾、传单行动,各级政府要广泛发动社区工作者持续开展小广告清理整治工作。

5.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金融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同时,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重点监测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分散转入、分散转出,且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交易行为以及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汇款的交易行为。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经过人工甄别仍不能排除疑虑的异常交易,要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未按规定监测可疑资金账户,酿成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市保险业协会要通过业务流程检查、数据综合分析、机构负责人访谈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行业风险,广泛宣传《辽宁省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强化群众监督,坚决杜绝员工特别是基层保险销售人员和代办员参与非法集资。

6.强化宣传教育活动。市处非办负责指导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下沉宣传工作重心,协调设立基层处非宣传工作站,形成以乡镇、街道为宣传责任主体,以村屯、社区为前沿阵地的处非宣传工作格局。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载体推动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实现宣教活动社会全覆盖。各地区要加强对公务人员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严防公务人员及家属涉及非法集资,要进一步明确“谁引进、谁负责”的招商原则,落实源头防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主流媒体的舆情把控,协调做好公益宣传,要组织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进社区、进农村。工商部门要重点做好新注册企业开业前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市处非办牵头协调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学校向全市中小学生及家长发放远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市处非办牵头协调驻葫高校加强对大学生特别是应届毕业生宣传教育,严防大学生为涉嫌非法集资机构打工。市处非办牵头协调民政部门加强对老年人及养老机构宣传提醒,切实提高老年人对非法集资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四)疏堵结合、规范民间投融资发展。

1.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引导和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为。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开发稳定高效理财产品和投资工具,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银行机构到社区和农村增设服务网点,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普惠金融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农信社重组改制,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渠道。

2.构建诚信体系。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统一、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 尤其要加大对非法集资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机制,充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联络员制度,市处非办督促协调全市处非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以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葫芦岛银监分局等部门为主的工作例会,常态化分析研究工作中实际问题。市处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案件侦办、信访维稳、舆情宣传、风险排查四个专项工作组,明确主要工作职责:

1.案件侦办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侦办、起诉、审判。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管用有效的事件处置方案,促进事件妥善处置。

2.信访维稳组,由市信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配合。负责做好非法集资信访预警、现场处置、防范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3.舆情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处非办、市公安局网安等部门配合,负责宣传教育、舆论监控并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4.风险排查组,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葫芦岛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协会、市服务业委等部门依据行业领域划分自行制定落实风险排查方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结合行业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风险排查方案和排查结果报市处非办备案。

(二)强化培训指导。

市处非办要定期组织开展工作培训指导,进行法规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常见手法曝光、新型风险警示等,为建立专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队伍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基础性保障。

在当前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等保障。各地区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增加和切实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发生,对落实市政府和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任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市处非办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分工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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