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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关于划拨用地上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处置和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拨用地上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处置和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为维护不动产交易良好秩序,化解居民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住房交易中土地变更登记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辽宁省建设厅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宅消费的若干意见》(辽建发〔1999〕117号)等法律法规,现对住房交易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和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居民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征缴问题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住房交易时,均应在转移登记时由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房地产交易价的1%为基数计算。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建设用地住房办理登记。

  土地出让金缴纳金额=房地产交易价格×1%×年期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1-1/(1+r)m]/[1-1/(1+r)70],其中r为土地还原率(以地方政府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为准),m为土地出让年期。

  交易价格按房屋交易时缴纳的契税倒推计算确定,即房屋交易价格等于所缴纳的契税额除以契税税率。

  二、关于土地出让年期问题

  住房交易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确定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住宅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按住宅用地出让最高年限70年确定土地出让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住宅保持相同的截止日。有宗地单位的,根据批准用地同一宗地首套住房变更之日起;或同一宗地已有部分住房曾确定的出让年期计算出让截止日。

  不动产登记簿上同时标注房屋取得时间、房屋所在宗地第一套房屋转让和本套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间。

  三、关于土地使用方式界定问题

  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界定为出让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土地出让金后,不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报批程序,不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此通知如与上级政策不符,以上级政策为准。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连山区、龙港区和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和建昌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市本级不动产登记中心“颁新停旧”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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