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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主城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 市规划局为主城区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城区各区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乡规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主城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主城区内下列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未经审定,不得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一)除工业外的所有经营性建设项目; (二)黄海、渤海岸线(可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沿线以及历史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景观地段的建设项目; (四)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项目; (五)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各区规划主管部门须将拟审批项目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进行初审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各区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会议纪要核发规划手续。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经营性项目不得进入土地交易程序。 第七条 各区规划主管部门对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项目,应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区规划主管部门每月25日前应将市规划委员会审定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规划核实情况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主城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组织现场办公,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指导和协调各区规划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主动做好规划服务工作。各区规划主管部门应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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