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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大连市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大连市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保护水库生态建设成果,集中查处各类涉库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用上安全水、干净水和放心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库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改善全市水库水质、消除库区环境污染隐患、保障供水和防洪安全为目标,以严厉打击涉库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按照“统一部署、部门联动、群众参与、属地负责”的原则,以及合法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等要求,依法行使各部门的职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建设“富庶、美丽、文明”大连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任务目标

  依法打击水库库区内乱搭乱建、乱倾乱倒、乱挖乱采等危及水库供水和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毁林、开荒耕种、排放废水废液等影响水库库区水质的违法行为;规范库区内企业达标排污行为;对库区进行生态建设和保护,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新风;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改善水质、美化环境,确保水库供水、防洪和生态安全。

  三、整治内容和重点

  (一)整治内容

  1.严厉打击在水库库区内非法采砂、采石、采矿,侵占(围垦)水库淹没区等违法行为,取缔借清淤之名的违规采砂行为,清除影响水库行洪安全的建筑物,对水库水面及岸坡进行集中环境美化。

  2.依法查处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库区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3.依法查处向库区内直接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堆放或填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行为。

  4.依法查处在库区内非法从事网箱养殖、放养畜禽、偷盗渔业资源等行为。

  5.加强和规范库区各类船舶的管理,依法查处在水库库区内航行、停泊或作业的“三无”船舶和无证驾驶行为。

  6.对水库保护区内及上游河道主要的排污口重新普查,整顿相关企业的排污行为,依法取缔违法设置的排污口。

  (二)重点整治部位

  7.座大型水库、16座中型水库及其他小型供水水源库(含备用水源库)库区。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成立大连市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卢林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光、市水务局局长郎连和、市环保局局长董伟和市公安局副局长丛书印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港口口岸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大连海事局、庄河海事处及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郎连和兼任办公室主任;督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各区市县(先导区)要根据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相应协调机构,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行动。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成立本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是对非法采砂和侵占水库淹没区、乱倒垃圾、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认真做好水库库区环境建设规划并逐步实施,建立健全水库库区环境建设成果保护管理责任制。切实保障本辖区内水库的供水、行洪和公共安全。各地区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保证此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市水务局:负责统一协调、统一组织、统一实施专项整治行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信息反馈,指导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部门做好水库治理和管护工作。

  (三)市环保局: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水库库区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市公安局:加强对水库库区内治安秩序的管理,打击涉库违法行为,对妨碍公务、抗拒执法者依法惩处,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库违法案件及时查处,同时加快查处速度,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安全顺利进行。

  (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以及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

  (六)市政府督查室:对各成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七)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对非法采砂集中打击行动中有关河砂价格认定等工作。

  (八)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水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费落实。

  (九)市国土房屋局:加强水库库区内国土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把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审批关,对造成水质污染的用地申请不予批准;对水源保护区内违法采矿(石)行为依法查处。

  (十)市港口口岸局: 依法对辖区水库库区内无《船舶运营证书》、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进行查处。

  (十一)市林业局:负责加强水库集雨区范围内森林资源保护,打击乱砍滥伐林木和乱征滥占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集雨区水源涵养林建设与管理。

  (十二)市海洋渔业局:为养殖船舶进行检验、登记,为生产者提供技能培训,协助水库管理部门做好清理等相关工作。

  (十三)市安监局:综合监督管理水库库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水库库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除外)。

  (十四)大连海事局:协助、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在水库库区内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的违法行为。(负责金州新区、保税区、高新区、长兴岛经济区、普湾新区、瓦房店市)

  (十五)庄河海事处:协助、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在水库库区内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的违法行为。(负责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30日前)

  1.调查摸底。各成员单位组织力量逐一对全市所有水库库区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水库库区内乱搭乱建、乱倾乱倒、乱挖乱采及毁林、开荒耕种、排放废水废液等违法行为,并核实登记。

  2.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工作任务,签订责任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整治宣传工作,并在库区设置宣传、警示、标识牌,宣传水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口号标语,标识相关安全警示内容及举报监督方式,强化管理手段。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组建领导小组,落实工作经费,确定专项整治行动内容和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人,并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1.自行整治。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针对专项整治方案中提出重点区域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重点查处危及水库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的违法行为,落实好《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库区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14〕22号)要求,同时加强宣传,倡导沿库群众开展健康文明生活、生产新风,维护好水库库区环境。

  2.集中攻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成员单位组成,市水务局为总牵头单位。对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和处罚,且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的重大涉库涉水案件定期(每月)会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专项整治联席会议以水务部门为召集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专项整治联席会议以环保部门为召集人。完善应急联动机制,由水务、环保、公安、国土房屋、林业等各成员单位成立专门的执法工作组进行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增强专项整治效果。强化司法打击,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以有效震慑不法分子,遏制涉库违法行为的多发态势。

  3.治理提高。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对重点水库尤其是重点水源库实施封育管理,即能使水库休养生息,更可保证水库公共安全;二是建立科学的水库管护体制机制,加强管控,确保水库管理工作顺畅高效;三是结合《大连市水务现代化规划》,全面开展水库库区水景观、水减灾、水环境建设,提升水生态文明水平。

  (三)督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本阶段分两段进行。一是自评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由各区市县(先导区)对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果组织自查自评,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并提供书面自评报告;二是检查考核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市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水库库区整治工作逐一进行督查考核,并在全市通报考核结果。

  市领导小组对各区市县(先导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过程督查,对工作不负责任、治理工作走过场的区市县(先导区)进行通报批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由市监察局调查核实,进行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市直管水库专项整治由市直各部门联合负责,各区市县(先导区)管理的水库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地政府负责,对所有的大中型水库及供水水源库都要明确整治的内容和责任人,其中问题突出、整治任务重的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集中力量攻坚克难,保证专项整治效果。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整治行动要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真正把此项工作提高到保防洪供水安全、保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组建强有力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切实保证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各成员执法机构要依照相关法规,加强协调、通力合作,不回避、不畏难,保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依法从严查处一批典型涉库违法案件,彻底消除影响城市供水和防洪等公共安全隐患。

  (三)多措并举,完善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水库库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单一工程管理向全域化、全方面管理转变,变集中整治为常规化管理,要加大对重点供水水源库的建设投入和监管力度,对破坏水库库区环境易发区采取必要的防护隔离措施,同时要对在库区和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非法采砂、毁林等行为做到及时依法严厉查处,有效防止涉库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建立健全群众性水环境保护监管体系。

  (四)严格考核,巩固成果。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市县(先导区)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及成效进行考核验收,各成员单位要以专项治理为契机,层层落实好水库库区环境管护责任,巩固好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附件: 大连市重点水库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整治任务分解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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