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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整体房屋改造工作,规范有关工作程序,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整体房屋改造,是指在农村整村(屯)地实施房屋改造。
  第三条 适用范围。实施农村整体房屋改造的地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大连市城镇建设规划区外的村(屯),并且是规划长期保留的村庄;
  2.交通主干线或旅游线路沿途区域;
  3.已经(或同步)实施“六化”工程的村(屯);
  4.集中连片,形成规模。
  第四条 建设内容。农村整体房屋改造以屋顶、外墙立面、门窗及院墙改造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层次推进。
  第五条 建设标准。
  1.屋顶改造:采用木屋架或钢结构,上覆盖泥烧彩瓦,结实耐用。
  2.外墙立面改造:用1:2水泥砂浆清光后,刮外墙腻子,再刷外墙漆两遍。同一改造项目村(屯)的外墙颜色须保持一致,有条件的可以使用低碳环保外墙材料。
  3.门窗改造:按原有住房门窗大小,采用塑钢型材,美观耐用。
  4.院墙改造:统一整齐,用1:2水泥砂浆清光后,刮外墙腻子,再刷外墙漆,颜色与屋顶及外立面相协调。
  第六条 补助标准。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实行农户自愿改造建设、政府补助的方式。市政府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以村(屯)为单位进行补助,平均每户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补助资金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补助到户。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屯)、个人投资房屋改造。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市农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规模,向各区市县下发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通知和任务。
  2.拟实施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的村(屯),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讨论同意后,与改造户签订协议,由村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方案(含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决议、项目汇总表、项目明细、项目位置图、协议书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入村勘查,并结合已掌握的实际情况,帮助村(屯)对建设项目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后,分别报区市县农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3.各区市县农发局会同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核实后,委托有建筑资质(丙级以上)的单位进行审核,并统一规划,确定实施方案后,联合上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根据各区市县上报的实施方案,市农委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制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投资规模编制投资计划,并一次性下达。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审核投资概算,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实施。项目下达后,由区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工程项目实施。
  1.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实行乡镇政府负责制,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2.项目申报和实施以村(屯)为单位。
  3.项目建设可以实行统一建设,也可以实行以户为单位建设。以户为单位建设的,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否则不享受政策补助。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区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合格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部门职责,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于11月末完成对各区市县申报项目的检查验收,并会同市财政局落实;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并依据市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验收检查结果下达、拨付资金。对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区市县,市政府将减少下年度对该地区的扶持项目指标。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管理,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全程监督;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不得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建设资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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