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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白政发〔2008〕31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发〔2004〕48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

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保障对象及水平

  (一)在白城市洮北区(含各开发区)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意见实施后被征收土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民,均可按本意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下列人员不可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1.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2.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享受了征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后,户籍已迁出本市城区的。

    (三)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身份,须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履行公示后,报新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到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四)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月领基础标准为180元,全部从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村集体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还可自愿选择高档次缴费,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选择参保档次,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五)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发放的标准,依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国土资源、民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资金筹集及管理

  (一)按照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的原则,通过新征地农民、村集体交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筹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以基本解决新征地农民失地后的养老问题,并逐步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二)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两部分组成,主要以新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和市政府或所在地开发区(园区)按3:4:3比例筹资建立。

  个人账户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构成。其中,新征地农民男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9720元、女

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1296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0%;村集体须一次给予新征地农民男性匹配缴费12960元、女性匹配缴费1728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以上两项缴费利息按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20%计算,一并纳入个人账户使用。

   统筹基金由市政府或所在地开发区(园区)给予个人账户的定额补贴构成。男性个人账户补贴9720元、女性个人账户补贴1296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0%。由个人、村集体和政府共同筹集资金。

  (三)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账户部分,享受政府全额补贴;新征地不足三分之二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应缴基本养老保险金为基数,按比例缴费。

  (四)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年龄在75周岁以上(含75岁周岁)的新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缴费,由村集体按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建立个人账户,并享受政府补贴。(五)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上划,纳入白城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每月月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并根据养老金发放情况,向财政部门提供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六)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运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衍生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三、待遇支付

  (一)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实际领取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二)个人账户足额缴费的新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年龄的

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征地时本人年龄男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个人账户足额缴费后,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养老保险金。

  (三)参加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缴费本息余额一次结清,依法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从统筹基

金中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

  (四)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户籍迁出白城市洮北区(含各开发区)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享受养老金

年龄时,从原住所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如本人申请退出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及村集体缴费本息余额,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重新就业并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储存余额

部分可以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费,原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解除。

  (六)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者终身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

  四、职责分工

  (一)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委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待遇发放。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履行协议条款,定期向市政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执行情况;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实施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划、政策调研及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

    (三)市、区及开发区(园区)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当年征地人数和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将政府补贴部分足额转入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市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解缴,同时市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新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准。

    (五)市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

    (六)新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办理新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等相关事宜。(七)市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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