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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城市化解房地产库存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

 

白城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要求,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多措并举化解房地产库存,逐步消化存量,有效控制增量,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合白城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白城市人民政府是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市住建局牵头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工作开展。

第二章 积极推进农民进城购房

  第三条 支持新市民进城落户购房。加大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定居。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推进“农民安家贷”等信贷新产品,支持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

  第四条 简化农民租购房屋落户手续。凡在城镇购买或租赁住房的农民,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只需凭房屋产权证或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即可为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第五条 取得城市常住户口的农民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享有与市民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基础医疗卫生服务、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权利。

第三章 全力推进货币化安置

  第六条 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可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范围。凡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园区)建设、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均可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七条 进一步扩大租赁保障范围。扩大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将农民工、新就业大学生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由原来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更多的人群享受到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第四章 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第八条 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节奏。按照“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根据国家用地政策导向和商品房供求情况,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和规模,控制土地供应。

  第九条 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范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第五章 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条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居民家庭利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购房人提供更为优惠、有针对性的购房贷款。推广“农民安家贷”等金融创新信贷产品,灵活认定收入证明,采取按月、季度、半年或整年的方式,优化还款频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限制购房人选择金融机构为其贷款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一是住房公积金,将进城务工农民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个体工商户可以独立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进城务工农民由用工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市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二是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证办理日期在三年以内的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取消户籍限制,进城务工农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贷款权利。

第六章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第十二条 减负企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按1.5%计征,非普通标准住宅按2%计征,其他类型房产按2.5%计征。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营改增 ”相关政策规定。支持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

第七章 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第十四条 支持培育房屋租赁市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住房,用做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外出租,满足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市场化住房租赁和住房保障需求。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发展成为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提供市场化的住房租赁服务。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住房方式,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建立住房租赁政府服务平台,推行统一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为自然人和企业租赁住房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支持非商品住房转型利用。对符合条件的非商品住房,可改为 “创客空间 ”、电商用房、教育培训、幼儿园、养老院等用房,也可改造为酒店式公寓以及用于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等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公益类用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 “先租后售 ”“租金抵房款 ”等租售并举的方式营销。

第八章 规范开发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相关收费的合法性审查,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第十七条 白城市本级在去库存期间,原则上暂停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直至商品房库存达到合理水平。

第九章 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产权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应优化办事程序,进行流程再造,缩短办理时限,减少办事环节,公开办事指南和办事依据,实行 “一站式 ”服务,方便群众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由市住建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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