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驻马店市市辖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4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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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S00010000/2014-00081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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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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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14年0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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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驻马店市市辖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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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驻政〔2008〕108号 | 
			
				关 键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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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市辖区内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用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每亩由27000元调整为每亩30000元。
二、征用耕地青苗补偿费(按一季补偿)每亩由700元调整为每亩800元。
三、征地上附着物采取包干补偿的,每亩按3000元包干(内容包括:直径20公分以内的零星乔木,3年以内零星果树,3年以内苗圃。零星塑料蔬菜大棚、灌井、压井、厕所、化粪池等)。
四、地上永久性建筑物补偿的按市政府驻政〔2008〕31号执行。
五、考虑到征地工作的难度,为了调动乡村征地工作积极性,暂保留每亩2800元征地工作经费。
调整后的补偿标准从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