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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5年03月04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5-00047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5年03月04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5〕11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驻马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2日      
驻马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过驻马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驻马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网上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和挂牌出让。
本规则所称网上拍卖出让,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发布网上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公开限时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发布网上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宗地的交易条件在网上交易系统挂牌公布,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网上报价申请并更新网上挂牌价格,根据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网上限时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出让人)。
市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履行职能情况进行执法执纪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承办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驻马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
参加网上交易活动的申请人,在取得网上报价资格或网上竞价资格后称为竞买人。
第六条  网上交易系统由网上信息发布、网上申请、网上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网上成交确认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  网上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发布网上交易公告;
(二)申请人依照《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注册登记为会员;
(三)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
(四)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后获得网上报价资格或网上竞价资格;
(五)网上拍卖竞价或网上挂牌报价及限时竞价;
(六)网上成交确认通知书;
(七)资格后置审查;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八条  网上交易按照价高者得(设有底价的,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宗地拍卖和挂牌的起始价、底价、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拍卖、挂牌的底价,在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网上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交易信息发布 
第十条  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由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土地有形市场、当地媒体等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出让宗地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应当在网上交易系统上同步发布。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十一条  发布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拍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网上交易宗地设有底价的,应当在出让文件中明确。
设有底价的,在竞价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纪检监察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指定场所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输入政府保留底价,确定竞价结果。
第十三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期间,公告内容或出让文件发生变化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调整后的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浏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信息和下载宗地出让文件。并可自行现场踏勘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宗地。
第三章  身份认证与竞买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携带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到指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
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申请和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登记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数字证书服务机构进行信息变更。
数字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好密码及数字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及时到原办理机构办理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六条  办理了数字证书的申请人,须在网上交易系统激活数字证书后,才能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竞买前,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交易指南、出让公告、出让文件及出让宗地相关信息。对出让公告、出让文件及出让宗地相关信息有疑问的,可向委托方国土资源局咨询;对网上交易系统有疑问的,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竞买人对网上出让宗地的相关交易文件、交易规则及宗地现状等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于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前登陆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报价及限时竞价,不接受书面、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报价及限时竞价。
第十九条  一个竞买申请仅能申请参与一宗地竞买活动。申请竞买多宗地的,可使用同一个数字证书和密码,分别提交竞买申请,并分别交纳相应竞买保证金。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联合竞买的,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书,明确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出资比例。在提交联合竞买申请时,联合竞买申请人共同选定其中一方作为主竞买申请人,代表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参与网上交易竞买活动。
主竞买申请人在网上实施的竞买活动,均视为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书,应按网上交易系统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竞买信息;竞买申请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赋予申请人一个交纳竞买保证金账号。申请人应根据网上交易系统公布的《保证金交纳指南》,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的形式向此账号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付款人名称必须与竞买人名称完全一致,否则交纳的款项无效,且不接受现金方式交纳。网上交易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并按照出让须知等文件事先约定的资格审查方式通过资格审查后,自动赋予申请人(联合竞买的,只赋予主竞买申请人)网上报价资格或网上竞价资格。
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为准。
第四章  拍卖竞价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出让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网上竞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  网上拍卖限时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此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至少1个加价幅度,也可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
只有满足竞买加价幅度等竞买条件的报价方为有效报价,网上交易系统才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目前最新报价。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二十五条  网上拍卖时,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4分钟倒计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显示最高报价及网上拍卖竞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网上拍卖开始后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竞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网上拍卖有竞买人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网上拍卖不成交。
第五章  挂牌报价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包含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两个阶段。竞买人通过网上报价系统输入报价并提交。
第二十八条  网上报价及限时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此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至少1个加价幅度,也可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
只有满足竞买加价幅度等竞买条件的报价方为有效,网上交易系统才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目前最新报价。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三十条  网上交易系统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时间内接受网上报价。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
(一)无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不成交;
(二)有竞买人报价,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在4分钟内无竞买人参加限时竞价,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1.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
2.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
(三)有竞买人报价,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在4分钟内有竞买人参加限时竞价,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
第三十一条  网上限时竞价时,以当前最高报价增加1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为起始价。
 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4分钟倒计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显示最高报价及网上挂牌竞价结果。
第三十二条  网上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三十三条  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及竞得人签名、盖章的《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书》,到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料核对,经审查合格后,与出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在《成交确认书》、《成交公告》等资料全部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宗地卷宗转国土部门。
第三十四条  以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竞得人提交的出让合同及交易佣金缴纳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将定金转入土地出让金专户,抵作土地出让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五条 网上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土地有形市场和当地媒体同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第三十六条  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  竞得人须按规定另行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照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制度,确定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工作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上交易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  交易期间,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实行封闭管理。为保障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网上交易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竞买人名单在交易结束前不得显示。
第四十条  网上交易程序修改、软件升级改造须报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所有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网上交易系统的所有操作都将被系统自动记录并保存,任何人不得更改、删除网上交易系统日志数据。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竞买人累计连续6次输错系统用户密码,网上交易系统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权限锁定后如需解锁,申请人、竞买人必须凭相关证明,到原办理机构解除锁定。
第四十二条  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员负责监控网上交易系统的运行状况和日常维护,发现异常或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的,应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密码;
(三)管理员应当在交易终止或结束后,将宗地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上交易信息打印成纸质文件存档;
(四)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员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网上交易系统有关应保密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与网上交易系统相关联的有关银行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暂停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网上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二)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网上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四)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及时解决的;
(五)司法机关要求暂停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六)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出现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暂停网上交易活动,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出现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经原委托单位做出暂停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书面决定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暂停或终止公告,并关闭网上交易系统报价及限时竞价通道。
报价或限时竞价环节因故暂停的,恢复交易后,交易时间顺延,交易暂停前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的报价仍为有效报价。
第四十六条  网上交易暂停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该项交易自动终止。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网上交易暂停事项消除后,委托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恢复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交易暂停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仍视为有效竞买人。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申请人、竞买人数字证书遗失、密码泄露或被他人冒用、盗用,以及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暂停也不终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二)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第四十九条  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五十一条  对于恶意破坏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网上交易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竞买人纳入不诚信用户名单,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予以公示,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取消或限制其参加其他网上交易活动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规定交易期限截止前的最后时刻进行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报价、竞价等操作,以防止因网络延迟或繁忙堵塞造成网上交易系统无法受理。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或没有及时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申请人、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竞买人(受托人)在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视为申请人、竞买人(受托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竞买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申请人、竞买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提交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报价、竞价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在网上交易期间,网上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交易起止的时间以网上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在参加网上交易活动之前,应当详细阅读、熟知和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5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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