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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通告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通告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4年08月28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315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28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通告
文  号: 驻政〔2013〕120号 关 键 词:  

为了维护法律权威,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优化市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用3个月的时间,对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实施建设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未按照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政府将责成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强制拆除。

(一)位于主次干道两侧、铁路两侧、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严重影响城市风貌的违法建筑;

(二)占压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

(三)危害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

(四)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

(五)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

(六)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属物;

(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

(八)国、省、县、乡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

(九)拒不接受处理的违法建设;

(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应依法拆除的违法占地建筑;

(十一)在耕地、基本农田上实施的违法建筑;

(十二)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违法建筑,其他必须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

三、对于达不到拆除条件、列入限期整改范围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人应主动接受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所有正在实施违法的占地违法建设,一律无条件停止施工,接受处理。

五、对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面积较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六、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人,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当计入工程建设不诚信名单;依法停止其各项工程的规划方案审批、施工许可审批、预售许可审批及竣工验收备案;并按照规定禁止其参与我市境内的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活动;在年度资质审核中予以降级处理;同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八、在集中整治行动过程中,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水利、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不力或不作为的; 

(二)参与、支持和包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或干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的; 

(三)相关部门继续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核发许可证照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四)相关部门不按本次行动方案要求,继续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人审批各种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九、对违反规定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违法提供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单位,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期间请托说情、影响、阻挠执法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职、免职处理,并就是否存在违纪情况进行调查。

十一、欢迎社会各界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相关部门履责情况、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市集中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举报电话:0396-2601927;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396-2600643。

特此通告。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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