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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意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意见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4年08月19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109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1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意见
文  号: 驻政〔2009〕96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
为有效解决我市在城市建设中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尽快建立规范高效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城市化进程为目标,以改革单一的城市投融资旧体制为着力点,立足于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破解城市建设资金短缺的难题,促进城市资源、资产的有效整合与流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09年底前,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定位准确、切实可行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制订完善具体的配套措施,初步实现城市资源、资产的有效整合。2010年底前,进一步理顺政府相关部门和投融资主体间的关系,明确投融资职责,规范投融资行为,使城市建设投融资总量与我市城市建设、城镇化发展相适应,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和保障机制
(一)确立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积极探索各种新的投融资方式,突破城建投资瓶颈。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整合城市资源和资产,拓展投融资渠道,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组建城市建设投资机构并明确其政府主导的城建投融资主体,搭建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
(二)建立城市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对承担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享受国家相关财政、税收的优惠政策。通过财政资金补充、城建资产注入、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等形式,建立持续的城建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不断扩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资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营能力。
(三)建立城建投资偿债保障机制。政府财政为城市建设投融资承债承还的主体,以城市土地出让受益、其他经营开发性收入为主要资金来源;设立城建项目偿债基金,逐年从财政资金、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经营开发性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逐步形成以盈利性项目为载体,以城建项目偿债基金为还款来源,与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城建投资偿债保障机制。
三、拓宽思路,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
(一)银行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市、县(区)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主导的投融资平台,利用现存的城市资源构建规范、灵活的银贷机制,并发挥保险、担保、咨询等金融机构在城市建设投融资中的作用,每年直接从商业银行贷款,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
(二)土地置换。利用土地资源置换社会资金投资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1.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市政项目和出让的宗地,并对宗地的位置、性质和各种规划控制指标提前公布。
2.按国家定额标准核定项目投资额,下降5%作为底价,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商(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并形成最终折价幅度。
3.签订投资协议后,投资方应将50%—80%的工程建设资金和政府为该项目指定的出让土地的前期费用(群众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及办理各种手续费用)注入政府财政专户,由政府财政按投资工程管理程序和工程进度划拨。
4.在拟出让宗地周边基础设施完善后,政府在3个月内通过招拍挂对这些宗地进行拍卖。若投资商取得该宗出让土地,以土地出让金抵顶工程款,互找差价;若投资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财政部门按工程结算价用该宗土地出让金予以还款。
5. 投资商所得宗地上的征地、拆迁、附属物处理等具体工作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限时完成。
(三)全额垫资分期偿还。市、县(区)政府根据自身财政状况,每年确定一批市政道路、公园、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引进投资商全额垫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政府财政依照协议分年度偿还建设工程投资。以此促进城市加快建设步伐,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利用城市经营性项目引资。凡从事经营活动的城市项目,均可引进投资商投资建设。如重要地段的房屋采取出让、转让、拍卖、租赁、合股等方式进行开发建设;旧城或环境效果较差的地段本着“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放开进行改造建设;以冠名权等政策吸引客商进行如道路、桥梁、广告位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场、广场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出让基础设施经营权的方式,把城市基础设施推向市场,吸引外资投资建设经营等。此类项目由投资商出资建设,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折算其经营年限,经营时间到期后,政府收回经营权。
四、加强领导,为城市建设投融资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对城市建设投融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建设投融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形成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整体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人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予以支持,确保城市建设投融资工作顺利开展。
(二)树立城市建设多渠道融资的新观念。解放思想,学习先进经验,拓宽融资渠道,制定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性的运行机制,使各类资金进得来、用得好,弥补城市建设资金不足,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我市城市建设中来。
(三)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城市建设投融资中的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立项、融资等方面的支持。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好贷款担保、资产抵押和资金拨付。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做好出让宗地的位置、大小、性质和各种规划控制指标公布。国土部门要搞好土地运作和经营,协助有关责任单位做好出让土地的拆迁补偿,并积极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手续。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四)完善措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制订中长期城市建设投融资规划,建立城市建设项目库,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采取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方式,科学慎重决策,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二○○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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