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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

许昌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许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许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制定的《许昌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许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的重大举措,对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布局,协调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精神,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全市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基本农田得到永久保护,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正确处理保红线与保发展的关系,统筹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重点保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市十个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及三个重大水利项目建设用地,妥善处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关系,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优化国土开发空间布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有序推进,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建设“五型许昌”、实现富民兴许提供更加有力的土地资源支撑。

2015年4月27日    

许昌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业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和《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部署,为做好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兼顾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边界划定成果,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重点将城镇周边、道路沿线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夯实国家粮食生产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将城镇周边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地方、重点部位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调出永久基本农田。

(二)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农户并上图入库,建立保护档案及数据库。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五)《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六)《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八)《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0号)。

(九)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市、县、乡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各类城镇边界划定成果。

(十)许昌市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成果,许昌市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

四、基本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坚持“保护优先、依法依规”原则,统筹兼顾,有效联动,有序开展。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着重做好中心城区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划入和不符合要求的耕地划出工作,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一)应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外的,城镇周边、道路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地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包括高标准粮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二)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经省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监测认定的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生产建设严重损毁无法复耕的耕地;现状基本农田中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

(三)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如涉及数量和布局变化,必须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依法依规修编或调整规划。严禁各地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布局,将优质耕地划为建设用地。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考虑合理的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求,做到统筹兼顾,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城市边界划定工作的关系。

五、工作步骤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省政府下达划定任务后,市、县级主要核实举证,落实上级下达的划定任务。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调查摸底。各县(市、区)组织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现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高标准基本农田和高标准粮田建设情况,开展城市周边、道路沿线现有耕地调查摸底,全面查清耕地质量等级、地力等级、集中连片程度、规划为建设用地情况、耕地污染情况等详细信息。

(二)举证核定

1.核实举证。依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由各县(市、区)依据划定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本地区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合理需求,于2015年4月底前确定本地区可以落实的任务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2.核定任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根据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核定,征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7月底前下达各县(市、区)。

(三)制定方案。根据上级下达的划定任务,由各县(市、区)组织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下达任务的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同时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和城市边界划定工作范围,涉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布局变化的,应先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县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依据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共同组织实施,及时更新完善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各县(市、区)要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健全机构,加快进度,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领导机构,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进一步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

(五)成果验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各县(市、区)组织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进行验收,分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终验三个阶段。县级自验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市级验收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省级验收于2015年11月开始,12月底前完成。

(六)建立档案。对通过验收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要建档留存,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从2016年1月起,各县(市、区)要根据已经通过验收的划定成果,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逐级备案,备案工作要于2016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

许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部署,为扎实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确保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适应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结果,重点调整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土地资源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遵循统一的标准、分类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在评估过程中,充分利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等成果,及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潜力和方向,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合理调整完善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规划调整完善的重点是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保持不变。

对于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调整,一是在数量上落实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的要求。对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增加的耕地,除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确定的生态退耕面积等因素外,其他耕地都要予以保护。参照国家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增加方法,增加各地耕地保有量,并按照省政府增加我市基本农田的比例,同比增加各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减少的县(市、区),耕地保护目标不得低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明的现状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不予减少。二是在质量上落实耕地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坚持耕地数量质量并重,确保把优质耕地和经过土地整治的其他耕地优先保护起来。各县(市、区)要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确定县级以下规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对于建设用地的调整,应在保持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县(市、区)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和各县(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建设用地比例结构,通过倒逼存量挖潜,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

(三)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在坚持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优化。

基本农田布局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对现有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作适当调整。特别是要梳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把质量不高、布局不合理的耕地,以及25度以上的坡耕地从基本农田中调出去,实现耕地保护、城乡发展、生态建设在用地布局上的统筹协调。

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应体现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结合城乡规划等规划布局,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一是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避让优质耕地,最大限度保护河流、湖泊、山峦等自然生态用地,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空间体系。二是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不增加建设用地规模,以布局优化为主,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三是严控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城区等建设用地无序扩张,依据人口密度、尤其是用地产出强度等标准确定用地规模。四是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土地整治、产权置换,促进农村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五是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等,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

(四)推进“三线”划定和“多规合一”。结合规划调整完善,统一部署,根据调整后的规划主要指标和用地布局,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各类空间规划协调衔接的工作路径、编制规范和协作机制,着力解决各相关规划科学性不强、衔接不够、执行不力等关键性问题,为完善土地用途和国土空间管制制度打下基础。

三、方法步骤

(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要求,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格保护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合理安排生态退耕,保障重要生态屏障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在保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二)多方协调、划定“三线”。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协商解决“三线”划定中的矛盾和问题。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协同进行,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要求落实。通过土地规划调整完善,统筹耕地保护、城乡发展和生态建设,与各类各业用地做好协调,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保证基本农田数量足、质量好、能保住。原则上,土地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之外,以及交通沿线耕地应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有关城市应按照国土资发〔2014〕128号文件要求,向上级说明原因,列出相关证明材料。省、市级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对市、县举证情况进行论证、审查。在规划调整完善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把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编制保护图册,严格监督管理。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做好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适宜性、限制性评价,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避开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矿产采空区等,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划定。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以确保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通过开展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最核心的生态保护空间,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用地管控。

(三)上图入库、严把质量。各县(市、区)要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规划用途层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层。做好质量核查,严把数量和质量关口,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土地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市县乡级规划调整完善的质量核查和数据库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

(四)注重实效、加快推进。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的要求,明确调整完善的目标任务,着重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优化等工作,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的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确定后,由各地按照调整方案和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开展。坚持开门编制规划,认真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充分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使规划调整完善真正成为汇聚民智、协调利益、形成共识的过程,促进依法规划、民主规划、科学规划。各地要加快工作进度,早见成效。

四、组织保障

市政府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见附件)。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工作推进和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确保人员和经费到位,保证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顺利进行。

五、进度安排

2015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并全面开展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2015年9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评审通过后进入规划审批阶段。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数据库修改工作。

2016年6月底前,完成数据库上报备案工作。

附件:许昌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 件

许昌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调整完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王 堃(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召集人: 曹 迪(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绍英(市政府副秘书长)

     苏 晓(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唐 成(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 赵东贵(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燕万年(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保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阮玉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伟宏(市规划局副局长)

     孙怀军(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国林(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赵西征(市水利局副调研员)

     杨宏宾(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志敏(市林业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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