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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

许昌市工业城建农业服务业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2]1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工业城建农业服务业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工业、城建、农业、服务业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工业、城建、农业、服务业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为建立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行政许可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业、城建、农业、服务业项目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按照“依法行政、特事特办、提高效率、权责结合”的原则,及时联合审批,快速办结,定期督察。

二、实施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城建、农业、服务业等重点项目。

三、实施部门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设立项目受理台,统一受理工业、城建、农业、服务业等重点项目报批业务,组织相关单位,实施联合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消防)、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局等18个单位为联合审批成员单位。涉及市直其他部门和魏都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其全程参与联审。

四、联审方式

(一)统一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项目受理台,统一受理重点项目报批业务。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批会,联审会议通过后进入联审程序,并以抄告形式通知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的审批须知和表格,并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应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

(三)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并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给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由申请人按期整改完毕。

五、联审流程及责任分工

(一)工业、城建项目审批流程及责任分工

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联合审批会议,并根据审批意见,形成会议纪要。需要实地勘查时,组织联合勘查,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联合审批完毕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将审批手续或结论送至项目建设单位。

1.立项规划选址审批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审批事项主要是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和投资项目核准批复。

2.建设用地审批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审批事项主要是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和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3.施工图审查审批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审批事项主要是施工图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劳动安全设计审查、防雷设计审核等。

4.招标报建施工许可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审批事项主要是工程报建、招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

(二)农业、服务业项目审批流程及责任分工

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消防)、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局等单位为联审部门。

程序:牵头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在办理业务名称登记后,依据事项性质确定前置审批部门,并将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需联合勘查的,由牵头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联审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向牵头部门送回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牵头部门在汇总各联审部门的审批意见及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后作出审批决定。

若有联审部门不予审批,牵头部门应将该审批部门出具的不予审批的意见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同时书面通报相关审批部门。

若遇到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城建项目等审批业务的,市行政服务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办理城建项目审批,积极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三)相关收费事宜

工业、城建、农业、服务业项目联合审批中需缴费的,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缴纳,相关部门在核定标准时,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办理减、免或缓交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程序公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工业、城建、农业、服务业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和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内容一并进行公开。

(二)分工协作。各审批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告知当事人下一个环节的审批部门和所需材料,保证审批有序运行。

(三)服务承诺。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联系,跟踪服务。

(四)协调运作。各审批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重大审批事项要事先通报。为便于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今后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效能投诉中心负责监督。

(五)责任追究。各有关窗口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审批事项和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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