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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私搭乱建集中整治月活动的通知

许政办[2011]3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私搭乱建集中整治月活动的通知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许昌市制止私搭乱建长效机制管理意见》(许办〔2010〕21号)要求,加强对市区私搭乱建行为的治理,促进城镇化建设依法有序进行,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私搭乱建集中整治月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三区一县”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许昌市制止私搭乱建长效管理意见》要求,通过开展为期1个月的私搭乱建集中整治,确保列入市区制止私搭乱建督查工作台帐的项目,于4月20日前全部拆除治理到位;同时加强对主次干道两侧、重点项目周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等重点区域、敏感地段的监管,尤其是许昌新区、天宝路、魏武大道、高速高铁、311国道两侧的私搭乱建,做到出现一起,拆除一起。
 
二、工作阶段安排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督查、依法拆除、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分以下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1日—4月2日)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市民对制止私搭乱建的认知度,营造舆论氛围。市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办公室要组织各级责任人进行座谈,开展动员,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二)依法拆除阶段(4月3日—4月20日)
 
对已列入督办台账的私搭乱建,“三区一县”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力量依法进行拆除,要逐一制定拆除整治方案,明确时间,分批组织拆除,4月20日前完成拆除任务;同时对辖区新产生的私搭乱建要做到出现一起,拆除一起,防止大规模私搭乱建的产生。
 
(三)检查验收阶段(4月20日—4月25日)
 
市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办公室对列入专项督查工作台帐的私搭乱建拆除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过规定要求期限仍未完成拆除工作任务或拆除不彻底的责任单位,进行全市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由制止私搭乱建办公室移交市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并限期拆除。
 
三、加强长效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许昌市制止私搭乱建长效机制管理意见》要求,不断强化和完善日常巡查机制、拆除机制和问责机制,促进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始终保持制止私搭乱建高压态势,做到出现一起,拆除一起。一是加强对制止私搭乱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宣传进社区等形式,加大对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二是县(区)、乡(镇、办)要对制止私搭乱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调查、测量和拍照,建立居民住房管理档案,对已认定属于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拆迁中按照国家规定一律不予补偿。三是属地乡(镇、办)要采取多种防范措施。对拟进行城中村改造、老城区改造等重点区域以及私搭乱建频发的区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对堆放建筑材料的当事人,要限期进行清理,铲除私搭乱建滋生条件。四是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监督制度。对接到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的私搭乱建情况,及时查处。对发现涉及相关工作人员纵容私搭乱建行为、从中牟利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三区一县”党委(党工委)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三区一县”政府(管委会)对此项工作负总责。“三区一县”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县(区)责任单位针对前期列入制止私搭乱建专项督查工作台帐的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拆除时间列表,经第一责任人签字后,于4月2日上午报市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办公室备案。集中整治期间,既要讲求实效、落实拆除任务,又要依法办事、确保和谐稳定。“三区一县”集中整治进展情况每3天总结一次,报市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办公室汇总。
 
(二)强化督查,依法拆除。市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办公室将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组成督查小组,根据各县区上报时间期限,采取现场督办形式,对各县区制止私搭乱建工作进行专项督查、跟踪问效,并同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接受社会监督。在专项整治期间,市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区)责任单位拆除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在全市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专题通报。
 
(三)全面考核,责任追究。市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办公室对未按期完成督查台账拆除工作任务、隐瞒不报或采取措施不到位的县(区)责任单位,上报市政府依照《许昌市制止私搭乱建长效管理意见》、《许昌市重大督查事项办理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许昌市创建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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