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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许政[2011]7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许昌市人民政府调整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豫地税函〔2011〕274号),决定对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市区土地等级范围

许昌市城区(含魏都区、许昌新区、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范围的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其中一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二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三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四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具体的土地等级范围如下:

(一)一级街道:1.七一路(西起火车站,东至文峰路转盘);2.南关大街(北起建设路口,南至仓库路口);3.劳动路(北起八一西路,南至建设路);4.颖昌路(北起中立交胖东来服饰鞋业大楼,南至三鼎商务广场);5.建设路(西起中立交,东至文峰中路口);6.毓秀路(北起莲城大道,南至新兴东路口);7.南关大街(北起仓库路口,南至新兴路口);8.六一路;9.三八路;10.仓库路;11.人民路;12.南九曲街;13.南大街;14.文峰中路(北起八一路口,南至新兴路口);15.西关大街(五一路以东);16.西大街;17.东大街;18.东关大街;19.许继大道(东起中立交,西至延安北路);20.莲城大道(文峰北路以东,半截河桥以西);21.天平街;22.前进路;23.榆柳街;24.古槐街;25.北奎楼街;26.南奎楼街;27.文庙前街;28.察院西街;29.文博路。

(二)二级街道:1.大同街;2.南顺河街;3.建安大道(西起劳动路,东至建安桥);4.清虚街;5.文化路;6.八一西路、八一东路;7.向阳路;8.光明路;9.新兴西路(东起文峰路,西至延安路);10.育才路;11.议台路;12.望田路;13.解放路中路(南起新兴西路,北至华佗路);14.湖滨路、华佗路(五一路以东);15.五一路(南起新兴西路,北至华佗路);16.聚奎街(南起引龙街口,北至东大街);17.文惠街;18.引龙街;19.机房街;20.衙前街;21.安怀街;22.井巷街(西起西大街,东至清虚街);23.凭心街;24.文庙后街(西起南大街,东至察院西街);25.市后街;26.东顺河街;27.西湖南街;28.西湖北街;29.北九曲街;30.北关大街;31.工农路;32.延安南路、延安北路;33.帝豪路(西起颍川桥,东至解放路);34.华佗路(五一路以西);35.五一路(南起华佗路,北至八一西路);36.解放南路(新兴西路以南)、解放北路(南起华佗路,北至八一西路);37.新兴东路(西起文峰中路,东至新兴桥);38.文峰东巷;39.兴华路(许由路以北);40.北大街;41.烟行街;42.运粮河街。

(三)三级街道:1.文昌街;2.白庙后街;3.东城墙街;4.中房大街;5.文化街;6.仁厚街;7.察院东街;8.西顺河街;9.冯庄街;10.车站路;11.群众路。

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文峰南路,西至西外环路,南至南外环路,北至许由路以北50米)范围内以及下列街道确定为三级:1.许由路;2.工农路(南段);3.解放路(南段);4.延安南路;5.瑞祥路;6.阳光大道;7.朝阳路;8.开元路;9.紫阳路;10.屯里路;11.广场路;12.灞陵路;13.清泥河路;14.屯田路。

东城区(东起京珠高速公路,西至清潩河河道中心线,南起瑞贝卡大道,北至天宝路。)范围内街道统一确定为三级。

许昌新区内的中原电气谷(魏文路以东,中原路以南,许州路以西,永昌路以北)范围内所有街道统一确定为三级。

(四)未列入上述地段的均为四级。

(五)城市广场内围门面房所占地段与所毗邻(四周)的最高地段的等级标准相同。

(六)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1.凡在前三个等级的街道上有临街门面房的单位或个人,均按各级所占土地的税额标准征税;虽在所列街道上,但不临街的,按所属街道等级下浮一级征税。

2.处在两街道交叉点的纳税人,两街道如分属两个等级,均按较高一级的街道等级税额征税。

3.一个企业如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的,按其所处街道标准,分别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一个企业穿越两街道之间,且在两街道上均开有门面的,按较高一级街道等级税额征税。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同时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在组织实施中,要加强领导,搞好宣传,确保平稳运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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