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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

洛阳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意      见
 
洛政〔201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建〔2014〕11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已开工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水、电、路、气、讯等配套设施,确保2014年度省政府下达给我市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26714套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措施,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提供金融贷款支持
二、加快旧城、城中村及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建设
加快城中村、旧城及棚户区改造,是推动商品住房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途径,对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优化城市环境,拉动投资与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今后一段时间房地产市场建设的重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严格执行市政府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及解决遗留问题的政策,提高效率,加快已开工项目手续办理,尽快完善旧城、城中村及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各项报建手续。要按照规划要求,科学确定建设用地挂牌出让范围,能够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分期办理土地出让等手续,确保城中村、旧城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安置房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早日交付使用。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活跃二手房市场,促进一级、二级房地产市场联动发展
(一)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又一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二)积极争取增加贷款额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积极向资质高和市场信誉好的企业发放贷款,建设144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30%执行。  
(三)鼓励支持房地产信贷。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信贷的银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存储方面优先支持保障。  
(四)降低和减免住房交易有关税费。对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其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对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2%税率征收。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商品房,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时间以个人购买房屋时间即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为准。 
(五)支持外地户口居民购买住房。外地户口居民购买住房不再提供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不需出具户口所在地无房证明。
(六)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逐步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对农民工购房、租房给予支持;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且完善相关手续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不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且完善相关手续的,贷款首付比例可以不低于30%。对购买首套房屋的认定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供的缴存职工申请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为准。符合低保、低收入、特困标准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鼓励支持开展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积极探索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以缓解缴存职工购房资金不足的压力。 
四、实行开发企业分期缴纳规费的办法,缓解开发企业建设资金压力
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51231日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报建手续时缴纳70%,剩余30%部分由开发企业与征收费用单位签订交款协议,在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前全部交清;建筑垃圾处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行政性收费分期缴纳,办理报建手续时缴纳50%,剩余部分开发企业与征收费用单位签订交款协议,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交清。
五、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降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门槛
对于各项手续完善的项目,可以将现行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比例20%调整为10%;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界定为:低层和多层(即六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中高层(即七层至九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三层,高层(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四层及以上。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发放预售许可证。
六、加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
对住宅开发项目周边道路、交通、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商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加大投入,优先安排,加快建设,避免因配套设施落后或不到位而导致项目建成后无法正常投入使用,造成资源浪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以适当减免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完善住房和土地供应机制
(一)进一步做好住房用地征收和供应。根据商品住房用地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加强对已供住房用地的监管工作,严格督促按合同约定条件建设,及时发现处置闲置土地,打击违法转让土地行为。
  (二)不断完善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在房地产项目建设中,对套型建筑面积比例全部放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优先满足首次置业的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需求的原则下,支持企业建设各类满足市场需求的商品房。鼓励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和有条件的农村群众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
  (三)积极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发挥房屋买卖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的双轮驱动作用,鼓励基金或民间资本进入房屋租赁市场,通过成立专业房屋租赁机构,开展房屋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经营租赁型普通商品房;鼓励大型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租赁托管业务。政府有关部门在立项、报批、建设、经营、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公众出租自有房屋,盘活租赁市场,形成新商品住房、二手房与租赁房三者良性协调发展。
八、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严格整治小产权房建设销售。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又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公平。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细化分工,把握政策界限,形成监管合力,分类处理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清查,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的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实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文物、环保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提前做好文物勘探和环境评估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行业对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积极主动配合,实施跟踪服务,依法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三)支持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引导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对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作出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予以审批。  
(四)改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方式。除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要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合法合规。
(五)加强舆论正确引导。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不实信息,稳定市场心理预期,客观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提振消费者和企业的市场信心,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九、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
(一)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机制。市政府建立由统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房管、国土、规划、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房地产运行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建立数据交流共享平台,及时对房地产投资、销售交易、土地供应、产品结构、财税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高政府决策科学性与针对性。
(二)加强企业诚信建设。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市场信息化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依法诚信的建筑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全市房地产项目信息系统。将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楼盘信息、房屋销售、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等信息统一纳入信息平台管理,为各类住房需求人群提供消费信息。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监管。市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人民银行等部门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各司其职,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销售合同和企业信用的跟踪服务和监管,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土地开发进度,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购房合同期限交房,保证配套设施建设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研究制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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