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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8〕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8年10月12日        

 

洛阳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中心城区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具体包括:提出工业用地供应申请;明确供应方式、年限、产业供应前置条件、租赁转出让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缴款方式等;负责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土地履约监管协议;建立履约监管协议台账监管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履约情况;编制项目考核评价意见书等。

第四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如下:

(一)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技术指标、产业条件、出让(租赁)年期、经评估和集体研究确定的出让(租赁)起始价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方案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理不动产登记,转让、转租及抵押登记等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各县(市、区)在产业政策上做好指导

(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出具土地规划条件;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报告。

(四)市税务局负责协助城市区政府统计相关工业项目的缴税情况,并在项目投产后对项目的缴税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办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批;并对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七)市财政局负责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第五条  城市区政府提出工业用地供应申请,国土部门组织进行前期调查、委托地价评估、拟定供应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后,国土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涉及政府储备土地的,应先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起始价,采取50年期出让价格结合修正系数综合确定。修正系数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土地还原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确定;

(二)土地年纯收益年均增长参考市工业用地价格年均增长率。

第七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竞买保证金按照土地年期出让起始价的100%确定。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竞买保证金按土地总年期出让起始价的20%收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

第八条  土地成交之后,受让单位须先与属地区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再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九条  由城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行履约监管部门共同责任机制。对所提前置条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当实行出让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台账管理,对履约情况进行登记、统计,跟踪问效,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开发、利用与经营土地,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履约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区政府函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各部门监管内容具体如下: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土地开竣工情况进行监管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规划条件进行监管

(三)市税务部门负责项目的缴税情况进行监管

(四)市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办理进行监管。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相关要求,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活动的监管。

(六)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进行监管。

第十条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前1年向所在城市区政府提出考核评价申请。城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考核评价。验收合格的,承租人在验收合格后15天内凭验收合格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签订第二阶段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提前通过验收的,可提前签订合同。受让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土地出让金,转出让部分不得再以租赁方式继续使用该宗土地,并持第二阶段用地合同和验收合格凭证,办理土地、房屋后续相关手续。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允许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

经整改后考核评价仍不合格或土地使用者不申请考核评价、不配合考核评价的,由城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由城市区政府要求用地单位限期自行迁移或拆除,逾期不移除的,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在办理项目核准、规划、建设、抵押融资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权能。

第十二条  本细则是结合我市实际对《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本细则明确规定的,按本细则实施;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按《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实施。

第十三条  各县(市)、吉利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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