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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

宜春市批而未供、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考核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批而未供、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1日

  宜春市批而未供、闲置低效土地

  清理处置考核办法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低效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实现我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各级政府对闲置低效土地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宜春市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领导和统筹辖区内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闲置低效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发改、城建、财政、审计、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业园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职责,共同做好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二、考核内容

  闲置低效土地工作开展、清理处置、取得成效、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

三、考核方式

  对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考核,采取内业检查及外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内业检查:由市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人员,定期定点审核各地清理处置的闲置低效土地相关手续及材料。

  外业核查:市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具备资质的勘测单位,现场逐宗验收各地动工项目,核查各地供地情况。

 四、考核标准

  对各地批而未供、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考核采取百分制。

  1.工作开展情况,计20分。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措施等,以及内业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2.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到位率,计30分。处置到位率是指已收回或已开工的闲置低效用地占闲置低效用地的比率,处置到位率要达到50%以上。

  3.处置率,计20分。处置率是指已经采取了整改措施的闲置低效用地(包括已处置到位、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置换、已收取闲置费、已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等)占闲置低效用地的比率,处置率要达到95%以上。

  4.供地率,计20分。供地率是指2010-2014年批而未供土地新供情况,新供后供地率要到达到85%以上。

  5.完善制度,计10分。是否出台了长效机制文件。

  6.加分项,计10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工作受到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省国土资源厅等上级部门表彰的,加5分;供地率超过85%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五、奖惩措施

  1.对考核排名前两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分别奖励100、5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一是当年未处置到位的,各县(市、区)要作出供地及用地安排,在下一年度上半年之前逐宗处置到位,未能完成销号任务的,市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市国土资源局停止受理该县(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二是对考核排名倒数两名,且存在土地利用率(含供地率、开工率)低于60%情形的县(市、区),采取以下措施:①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后进单位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星期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提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切实可行措施。②扣减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00亩。③暂停受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整改完成重新申请考核并通过后,方可恢复办理用地审批。

  附件:

  1.2015年度宜春市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办法及验收细则

  2.宜春市2010—2014年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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