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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意见

 通市政发〔2010〕14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护和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加快现代林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一)放活经营权,林农享有自主经营权利。

  林农在其林地造林,其造林树种、造林时间、培育目标等可以自主决定,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林农生产木材自主销售,不得限定销售价格、销售渠道和销售范围。采伐迹地及参业用地造林时间要在当年完成,造林树种及培育目标报当地林业站备案。

  在不破坏生态功能前提下,可以利用公益林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对于地方政府禁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承包到户或实施股份合作的公益林,除将国家和省公益林补偿资金补偿林农外,还要按照“谁禁止、谁补偿”原则,由该级政府给予林农每亩每年不低于10元补偿,并随国家、省对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相应增加。

  (二)落实处置权,依法有序流转山林。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森林经营者本着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可以对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也可以作为合资、合作造林和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森林内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不属于流转范围,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要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林权共有人共同提供林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共同签字方可进行。

  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流转方案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政府批准。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可以由流转双方按市价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确定。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三)保障收益权,确保林农受益。

  1.规范森林经营和林权流转收益。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已承包到户的林权流转,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收益归权利人所有,或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配,严禁擅自截留、扣缴及乱收费、乱摊派。集体经营的林权流转收益归集体所有。

  2.保障征用林地补偿收益。依法征用的林地,要依据相关补偿标准足额及时将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林农,保障被征地林农合法权益。

  3.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已承包到农户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用于管护支出。

  4.制止各种乱收费。除收取国家及省规定的各项费用外,禁止收取其他一切费用。

  二、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一)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限额期内的年度采伐限额。森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蓄积量单项控制,人工林皆伐作业按面积控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

  (二)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各项指标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采伐指标不可结转使用。

  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以村为单位由当地乡(镇)林业站负责单独建档,不纳入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可不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前要将采伐地点、树种、数量等书面报当地乡(镇)林业站备案,并在当地村组公示。采伐后需要运输的,凭当地乡(镇)林业站书面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除缴纳森林植物检疫费外,免收育林基金和其他林业规费。

  (三)简化采伐管理。森林经营者采伐林木在5立方米以上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和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并由当地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在5立方米(含5立方米)以下的,由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伐区简易设计,并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当地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林木所有者生产生活急需自用木材的由村级组织出具自用证明。林业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县、乡林业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四)实施采育林经营。对符合《吉林省采育林调查设计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集体、股份合作、家庭承包经营等林分,可以按采育林进行经营。

  (五)实施近熟林抚育采伐。对超出适宜经营密度、已进入近熟林的林分实施适度抚育采伐。

  (六)调整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优先安排采伐成过熟林,对落叶松、樟子松等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可调整到35年。对于定向培育短轮伐期的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不受主伐年龄限制,可根据林木经济成熟和工艺成熟,由经营主体自主确定。对达不到主伐年限,但林木平均胸径达到14厘米或每亩平均蓄积达到8立方米的工业原料林可实施主伐。

  (七)放宽病虫害木采伐相关规定。发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确需采伐寄主林木除治的,应由县级及其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鉴定意见》提出的采伐树种、采伐方式、采伐面积,及时批复病虫害木采伐,并在年度采伐限额指标中优先安排。森林经营者在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监督下,及时对病虫害木实施采伐。采伐木材必须在当地森防检疫机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进行严格除害处理,所需除治费由物价部门核定,经营者按采伐虫害木出材量和规定标准缴纳。

  (八)放宽抚育采伐限制。取消采伐强度下限、采伐设计起始密度、采伐小班最小面积规定条件,在按照相关技术规定测量实际出材率基础上,可以对林木出材率进行调整。

  (九)商品林地上新植珍贵树木采伐按一般人工用材林管理,生态公益林补植套种的珍贵树木允许依法采伐利用。

  (十)人工林下发展林地经济地块,最低保留株数以每公顷抚育间伐适宜保留株数标准提高一个径阶确定,取消采伐蓄积强度限制。

  (十一)天然林下发展林地经济地块,最低保留株数以每公顷抚育间伐适宜保留株数标准提高一个径阶确定,采伐蓄积强度不大于35%。

  三、强化服务,加大对林业发展政策支持

  (一)建立林业公共财政制度。

  1.加大对林业行政事业经费投入。县级政府要将林业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理顺林业站作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管理体制,将其人员开支及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本级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其人员工资及经费也要纳入财政预算。

  2.建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损害赔偿、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林业保险配套基金,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

  建立森林防火基金,主要用于购置扑火工具,以及因火灾所造成的林木损失、清理火烧迹地、更新造林所用苗木给予适当补贴。每个县(市)每年基金数额不小于20—30万元,市辖区不小于10万元。

  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金,按照危害程度,对林木损失、有害生物防治、购置药剂、租用防治器械等给予适当补贴。每个县(市)每年基金数额不低于20—30万元,市辖区每年不低于10万元。

  建立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基金,对野生动物致人身及财物损害给予救济补偿。每个县(市、区)基金数额要保持在10—15万元。

  建立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建设。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林区道路、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并列入投资计划。每个县(市)每年基金数额不低于20—30万元,市辖区不低于10万元。

  建立林业保险配套基金,按照国家、省、县三级政府及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县级财政设立配套基金。

  3.建立支持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依托本地资源优势,扶持林木种苗、林药、山野菜、坚果林、珍贵树种、林蛙等林业特色产业及其加工业发展,对其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以及对引进新技术和成果给予奖励,提高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产业的积极性。

  4.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降低森林经营者经济负担,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二)建立林改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1.建立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县级林业部门要公布分配的采伐计划(含追加和结转的计划)以及森林采伐管理政策,凡符合采伐条件的森林和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林木采伐计划,必须在县级林业部门网站和乡村公示栏公开。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对采伐计划和采伐审批有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反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采伐指标分配、采伐审批的监督,并定期公布检查监督结果。

  2.建立林业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制度。

  3.建立造林更新保证金公示制度。林权所有者在申请林木采伐时,向林业部门缴纳造林更新保证金,缴纳人姓名、时间、地点、面积、标准、金额等应在当地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造林更新保证金以“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取,缴县级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造林保证金监督管理,对验收合格的要及时退还保证金。

  4.建立村级“三防”组织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组成人员、职能作用和工作制度等。

  5.建立造林更新验收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造林人姓名、时间、地点、树种、面积、造林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等。

  6.其他林业重大事项。

  (三)建立林业服务、引导和管理新体制。

  1.建立相关部门会商机制。林业、发改、工商、税务、财政、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要对林改后的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财政补贴、林业贷款、森林保险等事项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林改过程中各种实际问题,出台相关办法,开展现场办公,破解改革难题。

  2.编制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在编制村级森林经营方案基础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森林分类经营为指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总体要求,编制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确定森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采伐利用方式及相应措施,实现科学经营。

  3.构建林业综合服务体系。加快建立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并完善运行机制,为集体林权流转提供行政审批、信息发布、林权变更登记、市场交易、法律服务、政策咨询等综合服务。要提高林业服务水平,拓宽服务范围,为林农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源调查设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林业科技推广、林木种苗培育、技术培训等多方面服务,并开通林业服务热线。

  加强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科技服务林改的重要作用。要加强林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发挥示范样板的辐射作用。要加强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培训,学习借鉴外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搞好适合本地实际的技术培训。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鼓励林业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活动,把最新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到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4.引导林农成立合作组织。大力引导和组织林农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开展自我服务,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提高林业经营效益。鼓励发展各类林业专业协会,引导和规范各类林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实现互助合作、行业保护、自律管理。引导企业与林农建立林业合作经营体系,引导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引导企业建立包括资源培育、产业延伸、市场建设为一体的新型经营模式。

  5.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造林、育林资金需求特点,探索和创新适应林业生产特点的信贷产品,抓紧制定出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积极拓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简化贷款程序和审批手续,确定合理贷款期限和利率,实现林权抵押贷款“增量拓面”。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健全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和县级风险赔偿准备金制度。

  6.强化森林资源管理。要建立健全以政府主导、部门监督、群众参与的森林资源管理保护机制,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和保护,强化木材生产、运输、加工管理与监督,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办法。严禁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无林权证者,否则林业部门不得进行采伐设计。加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清查林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最大限度收复被非法侵占林地。

  积极动员和组织林地林木经营者建立群众联防组织,明确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在管护方式上可采取委托管护、联户管护和自主管护等方式;未承包到户的,要明确管护主体,采取专业管护形式,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提高重大林业灾害防控能力。

  四、加强领导,切实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一)加强对集体林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林权改革作为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突破的重要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并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和支持林改工作。要建立深化林改和生态建设督查、奖惩制度,对完成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批评问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制定相应措施,与相关部门积极协作,推进林改健康发展。

  (二)发挥试点的创新和带动作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突出分类指导和机制创新,重点在采伐指标分配、简化审批手续、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优化产业结构、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等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林改宣传工作,使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深入了解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内容和意义,在全市形成上下努力、群众拥护、社会支持的舆论氛围。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效防止因矛盾纠纷而发生的群访事件,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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