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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

通化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通市政发〔2012〕5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意见》(吉政发〔2012〕2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及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完善新时期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真正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各项工作,真正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重不漏,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程序。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础上,按照发布通告、申请、外业复核、指界测绘、权属审核、公告、政府确权、登记审批、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等10项步骤开展工作,严格履行程序,建立健全档案。

  三、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任务及目标

  (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拥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2012年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全覆盖任务,完成建制镇地籍调查达到80%以上,村庄地籍调查自然屯个数达到20个以上;2013年底,建制镇地籍调查全面完成,村庄地籍调查自然屯覆盖率达到30%以上;到2015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二)扎实开展地籍调查。加大城镇地籍调查力度,逐步将城镇地籍调查范围外未进入数据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全部调查入库,进一步加快已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的登记工作,形成统一、全覆盖的地籍调查数据库。

  (三)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金土工程”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以县(市、区)为单位,完善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和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四)建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长效管理机制。以国土资源部确认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及时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保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现势性。

  四、全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组织保障。为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负责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重大事项,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认定等有关政策文件。各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协调国土、民政、财政、规划、水利、农业、林业、信访等部门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机制,共同做好土地调查和权属、界址认定工作,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统筹安排,抓好落实,按照“谁管理、谁负担”的原则,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予以拨付,保障工作开展。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宣传培训、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数据库建设、权属纠纷处理等。建立激励机制,对参加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适当补助。

  (三)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各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9月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此后每季度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情况。

  (四)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民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行政界线的确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级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规划部门负责无偿提供测绘基础资料和CORS系统使用权。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做好水域权属认定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林权认定工作;对纳入二轮土地承包的林地、享受粮食直补的林地和其他被侵占的林地,要全部进行林地确权发证,一时难以做出调处结果的,要与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协调,划定争议区,暂时不发放林权证,也不发放其他土地权属证书。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信访案件。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督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协助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界线划定和权属审核,配合开展地籍测量。

   

  附件:通化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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